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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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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
  2. 2.前項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勘驗項目、勘驗方式、勘驗紀錄保存年限、申報規定及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應配合事項,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56 條規定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由主管機關指定,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機關得隨時勘驗。

Q · 施工到一半可以先灌漿、勘驗紀錄之後再補嗎?

不行。必須先按時申報、通過後才能繼續施工

依建築法第 56 條,建築工程中主管機關指定的必須勘驗部分,承造人必須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之後,才能繼續往下施工,這是事前卡關不是事後補件。先灌漿再補紀錄等於把不可逆的結構風險封進水泥裡,且申報前施工本身就是違規,將來工程出問題刑事與賠償責任會直接指向簽名的承造人與監造人。

白話解讀

蓋房子不是你想蓋哪裡就先蓋哪裡。在工程的某些關鍵階段,主管機關會在核定建築計畫時,就指定哪幾個部位「必須勘驗」,例如基礎開挖、鋼筋綁紮、灌漿前的結構查驗等。承造人和監造人必須在每個指定階段「按時申報」,等申報之後才能繼續往下做。這不是事後抽查,是事前卡關。為什麼這條很重要?因為房子蓋好之後,最關鍵的結構部位被混凝土包覆起來,誰也看不到裡面的鋼筋粗不粗、夠不夠多、綁得對不對。勘驗階段是唯一能在「東西被蓋住之前」確認品質的時刻。承造人省略勘驗繼續施工,等於把不可逆的結構風險埋進去。第二項授權建築管理規則訂定具體勘驗項目和方式,每個縣市可能略有差異,但邏輯一致:危險的、看不見的部位優先卡關。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56 條為施工勘驗申報的程序性規範: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必須勘驗的工程部位,承造人會同監造人在進入下一施工階段前按時申報,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機關並保留隨時勘驗的監督權,具體勘驗項目與紀錄保存則授權建築管理規則訂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買新成屋可以要求看當初的勘驗紀錄嗎?

可以爭取,但建商沒有法定義務主動給你。勘驗紀錄保存在主管建築機關,你可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閱覽或影印。內行人提示:勘驗紀錄真正的價值不在『沒問題』的紀錄,而在『斷層』的部分;某個關鍵階段缺紀錄,反而是你主張結構責任的有力證據。

Q2勘驗紀錄會保存多久?以後出事還查得到嗎?

保存年限由各地建築管理規則訂定,實務上多數縣市保存相當長時間以利後續追查,房子交屋多年後發生結構爭議仍可調閱。內行人提示:地震、火災、結構瑕疵訴訟常在使用十年以上才爆發,這套勘驗紀錄保存制度正是長期結構責任追究的法律基礎。

Q3建築法第 56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施工中必須勘驗的部位由主管機關指定,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通過後才能繼續施工,是事前卡關的結構品質防線。

Q4什麼叫『必須勘驗部分』?

主管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施工中必須先申報查驗的關鍵部位,多為事後被混凝土覆蓋而無法檢視者,如基礎開挖、鋼筋綁紮、灌漿前結構。

Q5承造人和監造人差在哪?

承造人是實際施工方負主申報義務,監造人是建築師會同申報並監督施工是否符合圖說,兩者都負法定義務。

Q6勘驗紀錄是什麼、有什麼用?

每個勘驗階段的書面申報與查驗紀錄,是房屋結構品質在被覆蓋前唯一的驗證證據,日後結構糾紛是判斷責任的關鍵。

Q7施工勘驗怎麼申報?

確認指定勘驗階段 → 施工至該階段前暫停 → 承造人會同監造人填申報書 → 向主管機關按時申報取得回執 → 申報後續工。

Q8買房怎麼調閱勘驗紀錄?

向主管建築機關(建管單位)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閱覽或影印,預售屋可在合約中爭取列為交屋文件。

Q9沒申報就施工會被罰多少?

依建築法第 87 條可處罰鍰並勒令補辦或停工,具體金額依違規情節由主管機關裁罰。

Q10結構出問題怎麼用勘驗紀錄舉證?

調閱當年申報紀錄比對是否連續、項目是否齊全,紀錄斷層或缺漏即為承造人、監造人的責任硬傷。

Q11按時申報 vs 主管機關隨時勘驗差在哪?

申報是承造人的法定義務(必須做),隨時勘驗是主管機關的監督權(有權但不必然到場),不能因機關不來就不申報。

Q12建築法 56 條 vs 58 條差在哪?

56 條是指定階段的事前申報卡關,58 條是主管機關施工中發現危險時的勒令停工或修改,一個事前、一個救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option_b
申報義務人承造人:實際施工方,負主申報義務監造人:建築師,會同申報並監督施工是否符合圖說
未盡義務的責任承造人:違規施工的行政罰與工程瑕疵賠償首當其衝監造人:明知未申報仍推進,連帶追責,『我不知道』在法庭幾無效力
與主管機關的關係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為法定即時義務(必須)主管機關『得隨時勘驗』為監督抽查權(有權但不必然到場)

option_a

申報義務人
承造人:實際施工方,負主申報義務
未盡義務的責任
承造人:違規施工的行政罰與工程瑕疵賠償首當其衝
與主管機關的關係
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為法定即時義務(必須)

option_b

申報義務人
監造人:建築師,會同申報並監督施工是否符合圖說
未盡義務的責任
監造人:明知未申報仍推進,連帶追責,『我不知道』在法庭幾無效力
與主管機關的關係
主管機關『得隨時勘驗』為監督抽查權(有權但不必然到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建築基準法第 7 条の 3(特定工程の中間検査)
韓國건축법 제25조(건축물의 공사감리 및 단계별 감리보고)
中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隐蔽工程检查)
德國Musterbauordnung (MBO) § 82(Bauzustandsanzeigen)
法國Code de la construction et de l'habitation, articles L125-1 et suivants(contrôle technique)
美國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IBC) §110(Inspections,含 concealment 前查驗)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601210 全文修正)

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按時申報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   前項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由省(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0731026 修正)

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   前項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及勘驗紀錄保存年限,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立法理由一、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明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並增訂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監督,以簡化勘驗手續。   二、增加勘驗紀錄之保存,以利查考與建築之管理。

(0920506 修正)

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   前項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勘驗項目、勘驗方式、勘驗紀錄保存年限、申報規定及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應配合事項,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刪除文字「(局)」,以符實際。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修正第二項明確授權於建築管理規則中訂定建築工程勘驗之事項,使其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

  • 勘驗名詞
  • 核定名詞
(0601210 全文修正)

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按時申報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   前項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由省(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0731026 修正)

一、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明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並增訂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監督,以簡化勘驗手續。   二、增加勘驗紀錄之保存,以利查考與建築之管理。

(0920506 修正)

一、第一項刪除文字「(局)」,以符實際。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修正第二項明確授權於建築管理規則中訂定建築工程勘驗之事項,使其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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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56 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