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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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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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57條已於民國73年刪除,原勘驗時程規定因第56條改採申報制、主管機關得隨時勘驗而廢止。
Q · 建築法第57條規定什麼?為什麼查不到內容?
本條已於73年刪除,現行勘驗看第56條
建築法第57條已於民國73年(1984)刪除。原條文規定主管機關收到勘驗申報後三日內勘驗、勘驗後三日內通知結果並保存紀錄。隨著同年第56條改為「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即可施工、主管機關得隨時勘驗」,整個勘驗制度從『事前必到』轉為『事後抽查』,本條的時程規定失去意義而刪除。今日要看勘驗制度,應查第56條。
白話解讀
這條已於民國73年刪除。原本規定主管機關收到勘驗申報後,三日內必須勘驗,並在勘驗後三日內通知結果,紀錄要保存。為什麼會被刪除?因為當年同步修正了第56條,把勘驗從「主管機關必須親到」改為「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即可施工,主管機關得隨時勘驗」。整個勘驗制度的設計邏輯轉向,本條的時程規定就失去存在意義。今天看這條,意義在於理解台灣建築勘驗制度從「事前必到」轉向「事後抽查」的歷史軌跡,這個轉向至今仍影響每一棟房屋的結構責任歸屬。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57條為已刪除條文,於民國73年配合第56條勘驗制度修正而廢止。其歷史意義在於標記台灣建築勘驗從『主管機關事前必到』轉向『承造人會同監造人申報、主管機關事後抽查』的制度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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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築法第57條是什麼?
已於民國73年刪除的條文,原規定勘驗申報後三日內勘驗、勘驗後三日內通知結果。
Q2建築法第57條為什麼查不到內容?
因為本條已被刪除,條文本身就是『(刪除)』,不是資料庫缺漏。
Q3第57條刪除後,建築勘驗現在看哪一條?
看第56條——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即可施工,主管機關得隨時勘驗(事後抽查制)。
Q4刪除前的『事前必到』和現在的『事後抽查』差在哪?
舊制主管機關須親到才能續工,效率低;新制改申報後即可施工、主管機關隨時抽查,責任向承造/監造人傾斜。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601210 全文修正)
前條所定之勘驗,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日內為之,並應於勘驗後三日內將勘驗結果通知申報人。 前項勘驗結果,應作成紀錄予以保存;保存年限,由省(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073102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草案第五十六條已明定由主管建築機關隨時勘驗之,勘驗紀錄保存年限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本條已無保留必要,故刪。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前條所定之勘驗,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日內為之,並應於勘驗後三日內將勘驗結果通知申報人。 前項勘驗結果,應作成紀錄予以保存;保存年限,由省(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草案第五十六條已明定由主管建築機關隨時勘驗之,勘驗紀錄保存年限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本條已無保留必要,故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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