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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5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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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57條已於民國73年刪除,原勘驗時程規定因第56條改採申報制、主管機關得隨時勘驗而廢止。

Q · 建築法第57條規定什麼?為什麼查不到內容?

建築法第57條已於民國73年(1984)刪除。原條文規定主管機關收到勘驗申報後三日內勘驗、勘驗後三日內通知結果並保存紀錄。隨著同年第56條改為「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即可施工、主管機關得隨時勘驗」,整個勘驗制度從『事前必到』轉為『事後抽查』,本條的時程規定失去意義而刪除。今日要看勘驗制度,應查第56條。

白話解讀

這條已於民國73年刪除。原本規定主管機關收到勘驗申報後,三日內必須勘驗,並在勘驗後三日內通知結果,紀錄要保存。為什麼會被刪除?因為當年同步修正了第56條,把勘驗從「主管機關必須親到」改為「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即可施工,主管機關得隨時勘驗」。整個勘驗制度的設計邏輯轉向,本條的時程規定就失去存在意義。今天看這條,意義在於理解台灣建築勘驗制度從「事前必到」轉向「事後抽查」的歷史軌跡,這個轉向至今仍影響每一棟房屋的結構責任歸屬。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57條為已刪除條文,於民國73年配合第56條勘驗制度修正而廢止。其歷史意義在於標記台灣建築勘驗從『主管機關事前必到』轉向『承造人會同監造人申報、主管機關事後抽查』的制度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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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築法第57條是什麼?

已於民國73年刪除的條文,原規定勘驗申報後三日內勘驗、勘驗後三日內通知結果。

Q2建築法第57條為什麼查不到內容?

因為本條已被刪除,條文本身就是『(刪除)』,不是資料庫缺漏。

Q3第57條刪除後,建築勘驗現在看哪一條?

看第56條——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即可施工,主管機關得隨時勘驗(事後抽查制)。

Q4刪除前的『事前必到』和現在的『事後抽查』差在哪?

舊制主管機關須親到才能續工,效率低;新制改申報後即可施工、主管機關隨時抽查,責任向承造/監造人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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