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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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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57條已於民國73年刪除,原勘驗時程規定因第56條改採申報制、主管機關得隨時勘驗而廢止。

Q · 建築法第57條規定什麼?為什麼查不到內容?

本條已於73年刪除,現行勘驗看第56條

建築法第57條已於民國73年(1984)刪除。原條文規定主管機關收到勘驗申報後三日內勘驗、勘驗後三日內通知結果並保存紀錄。隨著同年第56條改為「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即可施工、主管機關得隨時勘驗」,整個勘驗制度從『事前必到』轉為『事後抽查』,本條的時程規定失去意義而刪除。今日要看勘驗制度,應查第56條。

白話解讀

這條已於民國73年刪除。原本規定主管機關收到勘驗申報後,三日內必須勘驗,並在勘驗後三日內通知結果,紀錄要保存。為什麼會被刪除?因為當年同步修正了第56條,把勘驗從「主管機關必須親到」改為「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即可施工,主管機關得隨時勘驗」。整個勘驗制度的設計邏輯轉向,本條的時程規定就失去存在意義。今天看這條,意義在於理解台灣建築勘驗制度從「事前必到」轉向「事後抽查」的歷史軌跡,這個轉向至今仍影響每一棟房屋的結構責任歸屬。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57條為已刪除條文,於民國73年配合第56條勘驗制度修正而廢止。其歷史意義在於標記台灣建築勘驗從『主管機關事前必到』轉向『承造人會同監造人申報、主管機關事後抽查』的制度分水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建築法第57條是什麼?

已於民國73年刪除的條文,原規定勘驗申報後三日內勘驗、勘驗後三日內通知結果。

Q2建築法第57條為什麼查不到內容?

因為本條已被刪除,條文本身就是『(刪除)』,不是資料庫缺漏。

Q3第57條刪除後,建築勘驗現在看哪一條?

看第56條——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即可施工,主管機關得隨時勘驗(事後抽查制)。

Q4刪除前的『事前必到』和現在的『事後抽查』差在哪?

舊制主管機關須親到才能續工,效率低;新制改申報後即可施工、主管機關隨時抽查,責任向承造/監造人傾斜。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601210 全文修正)

前條所定之勘驗,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日內為之,並應於勘驗後三日內將勘驗結果通知申報人。   前項勘驗結果,應作成紀錄予以保存;保存年限,由省(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073102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草案第五十六條已明定由主管建築機關隨時勘驗之,勘驗紀錄保存年限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本條已無保留必要,故刪。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01210 全文修正)

前條所定之勘驗,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日內為之,並應於勘驗後三日內將勘驗結果通知申報人。   前項勘驗結果,應作成紀錄予以保存;保存年限,由省(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0731026 刪除)

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草案第五十六條已明定由主管建築機關隨時勘驗之,勘驗紀錄保存年限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本條已無保留必要,故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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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57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57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