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5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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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57條已於民國73年刪除,原勘驗時程規定因第56條改採申報制、主管機關得隨時勘驗而廢止。
Q · 建築法第57條規定什麼?為什麼查不到內容?
建築法第57條已於民國73年(1984)刪除。原條文規定主管機關收到勘驗申報後三日內勘驗、勘驗後三日內通知結果並保存紀錄。隨著同年第56條改為「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即可施工、主管機關得隨時勘驗」,整個勘驗制度從『事前必到』轉為『事後抽查』,本條的時程規定失去意義而刪除。今日要看勘驗制度,應查第56條。
白話解讀
這條已於民國73年刪除。原本規定主管機關收到勘驗申報後,三日內必須勘驗,並在勘驗後三日內通知結果,紀錄要保存。為什麼會被刪除?因為當年同步修正了第56條,把勘驗從「主管機關必須親到」改為「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即可施工,主管機關得隨時勘驗」。整個勘驗制度的設計邏輯轉向,本條的時程規定就失去存在意義。今天看這條,意義在於理解台灣建築勘驗制度從「事前必到」轉向「事後抽查」的歷史軌跡,這個轉向至今仍影響每一棟房屋的結構責任歸屬。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57條為已刪除條文,於民國73年配合第56條勘驗制度修正而廢止。其歷史意義在於標記台灣建築勘驗從『主管機關事前必到』轉向『承造人會同監造人申報、主管機關事後抽查』的制度分水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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