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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建築法58

快速跳轉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妨礙區域計畫者。 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妨礙公共交通者。 五、妨礙公共衛生者。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58 條授權主管建築機關於施工中隨時勘驗,發現妨礙都市計畫、危害公共安全等七款情事之一,得勒令停工、修改,必要時強制拆除。

Q · 蓋到一半的房子,主管機關可以叫它停工嗎?

可以。施工中發現七款違規之一即可勒令停工

依建築法第 58 條,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勘驗,發現妨礙都市計畫、妨礙區域計畫、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妨礙公共衛生、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圖樣不符、違反本法其他規定七款之一者,應書面通知承造人、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停工命令屬行政處分,受處分人得依法提起訴願救濟。

白話解讀

蓋房子不是領了建照就能無人聞問地一路蓋到完工。這條給了主管機關一把隨時可以喊停的武器:施工期間認為有必要時隨時勘驗,發現七種情形之一,可以書面通知承造人、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甚至能強制拆除。七款列得具體:妨礙都市計畫、妨礙區域計畫、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妨礙公共衛生、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圖樣不符、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的命令。注意這裡沒有「金額大小」「故意過失」的篩選條件,只要符合任何一款,停工指令就能下來。對建商來說這是一張隨時可能爆炸的紅牌;對買方和鄰居來說,這是你最強的公共安全防線。最有殺傷力的是第六款:施工現場與核定圖樣不符。建商私下偷加層、偷加面積、偷改位置,被勘驗人員逮到,就是停工拆除的命運。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58 條為建築物施工管理的核心介入條款,授權主管建築機關於施工中隨時勘驗,並就七款法定違規情事勒令停工、修改或強制拆除,建立「事中即時介入」與「程序救濟」並行的雙軌管制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鄰居蓋房子明顯違規,我可以直接報主管機關嗎?

可以,而且建議書面陳情。向你所在縣市政府的建管單位提出陳情,附上照片和具體違規描述,明確引用建築法第58條的相關款項。內行人提示:陳情時具體指出違反第幾款(例如第六款主要構造與核定圖樣不符),承辦人員會用完全不同的態度處理。

Q2我是建商收到勒令停工通知,可以邊停工邊申訴嗎?

停工命令一旦送達就要立即停工,不能邊做邊申訴。停工是行政處分,違反會觸發更重的行政罰甚至刑責。但你可以在30天內提起訴願爭執處分的合法性,同時和主管機關協商限期改善方案。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多數案件會給一次限期改善機會,主動提整改計畫比訴願硬碰硬更能保住工程進度。

Q3建築法58條是什麼?

規範建築物施工中的勒令停工權,主管機關發現七款違規之一即可書面命令停工、修改,必要時強制拆除。

Q4勒令停工的七款情形有哪些?

妨礙都市計畫、妨礙區域計畫、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妨礙公共衛生、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圖樣不符、違反本法其他規定。

Q5什麼叫主要構造與核定圖樣不符?

建商私自加層、加面積、改位置或改高度,與申請建照時核定的圖說不一致,即觸發第六款,是最常見的停工事由。

Q6勒令停工和違建拆除差在哪?

勒令停工是施工中的即時介入處分,違建拆除是完工或既存違規建築的事後處理,兩者時點與程序不同。

Q7鄰居違建怎麼向主管機關陳情?

蒐集照片影片與圖樣比對 → 向縣市建管單位書面陳情 → 明確引用建築法58條第幾款 → 聲請現場勘驗。

Q8收到勒令停工通知怎麼辦?

立即停工 → 看清停工事由屬哪一款 → 30天內可提訴願 → 同時協商限期改善或補辦變更設計。

Q9勒令停工可以申請哪些救濟?

停工命令是行政處分,可於收到通知30日內提訴願;通知書漏記載救濟教示者期限延長為1年。

Q10怎麼證明建商施工與核定圖樣不符?

向建管單位申請閱覽該基地核定圖樣(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與現場實測比對,必要時聲請主管機關勘驗。

Q11建築法58條 vs 第59條差在哪?

58條是違規情事的一般勒令停工權,59條是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變更而令停工變更設計的特別事由。

Q12勒令停工 vs 自行停工差在哪?

勒令停工是主管機關依法作成的行政處分,違反有罰則;自行停工是起造人自主決定,無行政強制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top_work_58post_completion
介入時點施工中即時介入完工後違建查報處理
法律性質行政處分(勒令停工)違建認定與拆除處分
啟動者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人民陳情違章建築查報系統

stop_work_58

介入時點
施工中即時介入
法律性質
行政處分(勒令停工)
啟動者
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人民陳情

post_completion

介入時點
完工後違建查報處理
法律性質
違建認定與拆除處分
啟動者
違章建築查報系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建築基準法 第9条(違反建築物に対する是正命令・工事停止命令)
韓國건축법 제79조(위반 건축물 등에 대한 조치, 공사중지명령)
德國Musterbauordnung (MBO) § 81 (Einstellung von Arbeiten / Baueinstellung)
法國Code de l'urbanisme, article L.480-2 (interruption des travaux)
美國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IBC) § 114 (Stop Work Ord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2

(0601210 全文修正)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發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危害公共安全者。   三、有礙公共交通者。   四、有礙公共衛生者。   五、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六、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0641226 修正)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妨礙區域計畫者。   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妨礙公共交通者。   五、妨礙公共衛生者。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立法理由一、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已於第五十六條規定由承造人按時申報勘驗,茲為提高承造人及監造人之警惕,特增列隨時勘驗之條文。   二、於第一款後增加一款「二、妨礙區域計畫者。」以配合第三條之修正。

  • 勘驗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核定名詞
(0601210 全文修正)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發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危害公共安全者。   三、有礙公共交通者。   四、有礙公共衛生者。   五、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六、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0641226 修正)

一、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已於第五十六條規定由承造人按時申報勘驗,茲為提高承造人及監造人之警惕,特增列隨時勘驗之條文。   二、於第一款後增加一款「二、妨礙區域計畫者。」以配合第三條之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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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58 條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