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58 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妨礙區域計畫者。 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妨礙公共交通者。 五、妨礙公共衛生者。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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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58 條授權主管建築機關於施工中隨時勘驗,發現妨礙都市計畫、危害公共安全等七款情事之一,得勒令停工、修改,必要時強制拆除。
Q · 蓋到一半的房子,主管機關可以叫它停工嗎?
依建築法第 58 條,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勘驗,發現妨礙都市計畫、妨礙區域計畫、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妨礙公共衛生、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圖樣不符、違反本法其他規定七款之一者,應書面通知承造人、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停工命令屬行政處分,受處分人得依法提起訴願救濟。
白話解讀
蓋房子不是領了建照就能無人聞問地一路蓋到完工。這條給了主管機關一把隨時可以喊停的武器:施工期間認為有必要時隨時勘驗,發現七種情形之一,可以書面通知承造人、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甚至能強制拆除。七款列得具體:妨礙都市計畫、妨礙區域計畫、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妨礙公共衛生、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圖樣不符、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的命令。注意這裡沒有「金額大小」「故意過失」的篩選條件,只要符合任何一款,停工指令就能下來。對建商來說這是一張隨時可能爆炸的紅牌;對買方和鄰居來說,這是你最強的公共安全防線。最有殺傷力的是第六款:施工現場與核定圖樣不符。建商私下偷加層、偷加面積、偷改位置,被勘驗人員逮到,就是停工拆除的命運。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58 條為建築物施工管理的核心介入條款,授權主管建築機關於施工中隨時勘驗,並就七款法定違規情事勒令停工、修改或強制拆除,建立「事中即時介入」與「程序救濟」並行的雙軌管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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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stop_work_58 | post_completion |
|---|---|---|
| 介入時點 | 施工中即時介入 | 完工後違建查報處理 |
| 法律性質 | 行政處分(勒令停工) | 違建認定與拆除處分 |
| 啟動者 | 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人民陳情 | 違章建築查報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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