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53 條
- 1.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
- 2.前項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 3.第一項建築期限基準,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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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53 條規定建造執照有建築期限,自開工日起算,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完工執照自動失效。
Q · 建照蓋不完怎麼辦?可以延期嗎?
依建築法第 53 條,建築期限自開工日起算,承造人因故無法如期完工,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若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得展期之期限屆滿日起失其效力,須重新請領,且重新審查依現行法規辦理。
白話解讀
拿到建造執照不代表你可以慢慢蓋。本條給了你一個倒數計時器:建造執照核發時,主管機關會依「建築期限基準」核定一個完工期限,從你開工那天起算。沒在期限內完工怎麼辦?只能申請展期一年,而且只能申請一次。展期到了還沒完工,建造執照自動失效。「失效」兩個字很輕,但代價很重:你要重新申請建造執照,等於重新跑一次審查程序,重新繳一次規費,而且新建照會依「現行」法規審查(包括新的建築技術規則、新的都市計畫、新的環評要求),不再保護你舊建照下的設計。這代表什麼?代表你可能需要拆掉一部分已經蓋好的結構來符合新規定。許多建商爛尾的案子,最後在這條卡住,從「延後完工」變成「無法完工」。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53 條為建造執照效期的管制規範: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照時應依建築期限基準核定建築期限,期限自開工日起算;承造人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完工者建照自動失效,須重新請領並依現行法規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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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造執照失效後我蓋到一半的房子會被拆嗎?▾
不會自動拆,但你不能繼續蓋。已建部分若結構安全且符合當時建照核定範圍,屬合法既存狀態,但想完工必須重新申請建造執照。新建照依現行法規審查,若耐震、防火、節能等標準提高,已建部分可能要拆除或補強。內行人提示:若只剩少量工程,趕快評估『申請使用執照』的可能性,比重申建照快得多。
Q2展期可以申請幾次?▾
依現行條文,展期以一次為限,期限為一年。這是民國92年修正後的規定(舊制為兩次每次六個月)。內行人提示:『展期一年』是原建築期限後再加一年,不是從申請日起算;拖到期限快到才申請,實際剩餘時間更少,要展期就早申請。
Q3建商說展期過了還會繼續蓋,可信嗎?▾
不可信。建照失效後繼續施工即違章建築,工務局可勒令停工並裁罰。內行人提示:你是預售屋買方時,建照失效就是建商給付不能的明確證據,可解約並要求全額退款加違約金,越早行動拿回錢的機率越高。
Q4建照過期怎麼辦?▾
須重新請領建造執照,重新審查依現行法規辦理,已建部分可能要拆除或補強。
Q5建築法第 53 條的建築期限是什麼?▾
主管機關依建築期限基準核定、自開工日起算的法定完工期限。
Q6什麼叫建照失效?▾
未依規定展期或逾展期期限未完工,建照自得展期期限屆滿日起喪失效力。
Q7建築期限基準由誰訂定?▾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各地可能不同。
Q8建照展期怎麼申請?▾
在原建築期限屆滿前,向主管建築機關提出展期申請(一年、一次為限),逾期不受理。
Q9建照失效後想續建怎麼做?▾
停工封閉現場→請建築師評估現有結構是否符合現行法規→重新請領建造執照重跑審查。
Q10重新請領建照大概要多少成本?▾
重繳規費+重新審查時間,若不符新規還有拆除補強費用,遠高於延期罰款。
Q11怎麼確保不會錯過展期期限?▾
領照當天記下開工日、原建築期限、展期截止日三個日期並設提醒。
Q12建築期限 vs 開工期限(第54條)差在哪?▾
第54條管『領照後六個月內要開工』,第53條管『開工後多久要完工』,兩個不同的時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expiry | after_expiry |
|---|---|---|
| 可否繼續施工 | 可(建照有效) | 不可,續建即違章 |
| 審查依據法規 | 原建照核定之法規 | 重新請領依現行法規 |
| 已建結構 | 受原設計保護 | 可能須拆除或補強以符新規 |
| 時間與成本 | 展期一年寬限 | 重跑審查、重繳規費、可能拆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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