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53 條
- 1.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
- 2.前項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 3.第一項建築期限基準,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53 條規定建造執照有建築期限,自開工日起算,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完工執照自動失效。
Q · 建照蓋不完怎麼辦?可以延期嗎?
依建築法第 53 條,建築期限自開工日起算,承造人因故無法如期完工,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若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得展期之期限屆滿日起失其效力,須重新請領,且重新審查依現行法規辦理。
白話解讀
拿到建造執照不代表你可以慢慢蓋。本條給了你一個倒數計時器:建造執照核發時,主管機關會依「建築期限基準」核定一個完工期限,從你開工那天起算。沒在期限內完工怎麼辦?只能申請展期一年,而且只能申請一次。展期到了還沒完工,建造執照自動失效。「失效」兩個字很輕,但代價很重:你要重新申請建造執照,等於重新跑一次審查程序,重新繳一次規費,而且新建照會依「現行」法規審查(包括新的建築技術規則、新的都市計畫、新的環評要求),不再保護你舊建照下的設計。這代表什麼?代表你可能需要拆掉一部分已經蓋好的結構來符合新規定。許多建商爛尾的案子,最後在這條卡住,從「延後完工」變成「無法完工」。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53 條為建造執照效期的管制規範: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照時應依建築期限基準核定建築期限,期限自開工日起算;承造人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完工者建照自動失效,須重新請領並依現行法規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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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照過期怎麼辦?▾
須重新請領建造執照,且重新審查依現行法規辦理,已建部分可能要拆除或補強。
Q2建築期限從哪天開始算?▾
自開工之日起算,不是建照核發日。
Q3展期可以申請幾次?▾
一次為限,期限為一年。
Q4沒申請展期會怎樣?▾
逾期未完工建照自得展期期限屆滿日起失其效力。
Q5建照失效已蓋好的房子會被拆嗎?▾
不會自動拆,但不能續建,重新請領後若不符現行法規才可能要拆改。
Q6建築期限基準誰訂的?▾
由直轄市、縣(市)的建築管理規則訂定。
Q7預售屋建商建照快失效我能解約嗎?▾
建照失效可作為給付不能證據,得依契約主張解約與退款。
Q8雜項執照也適用嗎?▾
適用,第 53 條同時規範建造執照與雜項執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expiry | after_expiry |
|---|---|---|
| 可否繼續施工 | 可(建照有效) | 不可,續建即違章 |
| 審查依據法規 | 原建照核定之法規 | 重新請領依現行法規 |
| 已建結構 | 受原設計保護 | 可能須拆除或補強以符新規 |
| 時間與成本 | 展期一年寬限 | 重跑審查、重繳規費、可能拆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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