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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起造人領得建築執照後,如有遺失,應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作廢,申請補發。
  2. 原發照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補發,並另收取執照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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