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63 條(場所安全防範)
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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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63 條規定施工場所須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違反可作為侵權求償的保護性法規依據。
Q · 工地出意外,路人或鄰居可以告建商嗎?
依建築法第 63 條,施工場所須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違反本條時,可結合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主張侵權,舉證責任翻轉到承造人或起造人身上——不是受害者證明對方沒做防護,而是對方要證明自己已做適當措施。多用於工地掉落物砸傷、粉塵污損、火災延燒等情境。
白話解讀
你住的大樓對面正在蓋新建案,每天塵土飛揚、機具轟隆作響,你心裡偶爾會閃過一個念頭: 「萬一掉東西下來怎麼辦?」這條條文短得只有一句話,但效力意外地大: 「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表面上看是針對承造人的義務規範,實際上它是工地周邊住戶、行人遇到意外時的索賠捷徑。透過民法第184條第2項的「保護他人之法律」結構,違反本條等於違反保護你的法律,舉證責任翻轉到建商身上: 不是你證明他沒做安全措施,是他證明他有做。這個翻轉,可能就是你能不能拿到賠償的分界線。多數人不知道工地意外可以這樣告,所以發生事情時只會跟工人吵架。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63 條為施工場所安全的概括性義務規範,要求建築物施工場所須具備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其具體標準由建築技術規則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補充,並透過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轉化為侵權求償的保護性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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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築法第 63 條是什麼?▾
規定施工場所須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是工地安全的概括義務。
Q2違反建築法第 63 條有什麼責任?▾
行政上可依第 89 條裁罰、勒令停工;民事上結合民法 184 條第 2 項構成侵權,舉證責任翻轉。
Q3工地掉落物砸傷路人告誰?▾
告承造人與起造人(建商),依本條+民法 188 僱用人連帶責任,建商通常一併綁進來。
Q4「適當設備或措施」有具體標準嗎?▾
本條為概括用語,具體標準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Q5居民可以要求工地停工嗎?▾
可向當地建管處檢舉,依本條與第 58 條危害公共安全情事,主管機關得勒令停工。
Q6工地意外求償有時效嗎?▾
侵權損害賠償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自行為時起最長 10 年(民法 197)。
Q7車被工地砂石覆蓋烤漆受損能告嗎?▾
可,搭配本條與民法 184 條第 2 項,建商須證明已做適當粉塵防護。
Q8建築法第 63 條跟職安法差在哪?▾
本條保護範圍及於工地周邊住戶與行人,職安法主要保護工作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建築法63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6條 | 民法184條第2項 |
|---|---|---|---|
| 保護對象 | 工地周邊住戶、行人、車輛 | 工地內工作者 | 受違反保護法規侵害之任何人 |
| 性質 | 行政義務+保護性法規 | 雇主對勞工安全義務 | 侵權請求權基礎(舉證翻轉) |
| 違反效果 | 罰鍰、勒令停工 | 罰鍰、刑責 | 推定過失,負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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