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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建築法 第 63 條(場所安全防範)

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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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63 條規定施工場所須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違反可作為侵權求償的保護性法規依據。

Q · 工地出意外,路人或鄰居可以告建商嗎?

依建築法第 63 條,施工場所須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違反本條時,可結合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主張侵權,舉證責任翻轉到承造人或起造人身上——不是受害者證明對方沒做防護,而是對方要證明自己已做適當措施。多用於工地掉落物砸傷、粉塵污損、火災延燒等情境。

白話解讀

你住的大樓對面正在蓋新建案,每天塵土飛揚、機具轟隆作響,你心裡偶爾會閃過一個念頭: 「萬一掉東西下來怎麼辦?」這條條文短得只有一句話,但效力意外地大: 「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表面上看是針對承造人的義務規範,實際上它是工地周邊住戶、行人遇到意外時的索賠捷徑。透過民法第184條第2項的「保護他人之法律」結構,違反本條等於違反保護你的法律,舉證責任翻轉到建商身上: 不是你證明他沒做安全措施,是他證明他有做。這個翻轉,可能就是你能不能拿到賠償的分界線。多數人不知道工地意外可以這樣告,所以發生事情時只會跟工人吵架。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63 條為施工場所安全的概括性義務規範,要求建築物施工場所須具備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其具體標準由建築技術規則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補充,並透過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轉化為侵權求償的保護性法規依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建築法第 63 條是什麼?

規定施工場所須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是工地安全的概括義務。

Q2違反建築法第 63 條有什麼責任?

行政上可依第 89 條裁罰、勒令停工;民事上結合民法 184 條第 2 項構成侵權,舉證責任翻轉。

Q3工地掉落物砸傷路人告誰?

告承造人與起造人(建商),依本條+民法 188 僱用人連帶責任,建商通常一併綁進來。

Q4「適當設備或措施」有具體標準嗎?

本條為概括用語,具體標準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Q5居民可以要求工地停工嗎?

可向當地建管處檢舉,依本條與第 58 條危害公共安全情事,主管機關得勒令停工。

Q6工地意外求償有時效嗎?

侵權損害賠償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自行為時起最長 10 年(民法 197)。

Q7車被工地砂石覆蓋烤漆受損能告嗎?

可,搭配本條與民法 184 條第 2 項,建商須證明已做適當粉塵防護。

Q8建築法第 63 條跟職安法差在哪?

本條保護範圍及於工地周邊住戶與行人,職安法主要保護工作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建築法63條職業安全衛生法6條民法184條第2項
保護對象工地周邊住戶、行人、車輛工地內工作者受違反保護法規侵害之任何人
性質行政義務+保護性法規雇主對勞工安全義務侵權請求權基礎(舉證翻轉)
違反效果罰鍰、勒令停工罰鍰、刑責推定過失,負損害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建築基準法 第90条(工事現場の危害の防止)
🇰🇷 韓國건축법 제28조(공사현장의 위해 방지)
🇨🇳 中國《建筑法》第39条(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 德國Baustellenverordnung (BaustellV) §3–4(Sicherheit auf Baustellen)
🇫🇷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 L4531-1(sécurité des chantiers)
🇺🇸 美國29 CFR Part 1926(OSHA Construction Safety Standard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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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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