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62 條(勘驗程序)
主管建築機關派員勘驗時,勘驗人員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得拒絕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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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62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派員勘驗時勘驗人員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未出示者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得拒絕勘驗。
Q · 自稱政府的人來工地勘驗,沒出示證件可以拒絕嗎?
依建築法第62條,主管建築機關派員勘驗時,勘驗人員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若未出示,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得拒絕勘驗。此處「身分證明文件」指公務員服務證、識別證或機關核發的勘驗任務派遣文件,私人名片不算。合法拒絕後請對方留下機關名稱以利查證,必要時報警並向政風單位申訴。
白話解讀
有人敲你工地的門,自稱是市府來勘驗的,你的監工馬上開門迎接,因為大家都怕得罪政府。這個直覺反應,可能讓你被假冒人員占便宜,也可能讓真正的勘驗少了對你應有的程序保障。這條條文寫得很短,但意義很重: 主管機關派員勘驗時,「勘驗人員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沒出示的「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得拒絕勘驗」。這不是耍橫,是法律明文授權的權利。它的精神延續到行政程序法第41條等更廣的公權力行使原則: 公權力進入私人場域必須先證明身分。實務上利用這條的人不多,但它在你需要時會變成擋箭牌: 防詐騙、防騷擾、防不合程序的勘驗結果被當成正式紀錄。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62條為建築勘驗的程序性保障規範,要求主管建築機關派員勘驗時勘驗人員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賦予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在對方未出示證件時拒絕勘驗的權利,落實公權力進入私人場域前應先驗明身分的程序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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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築法62條怎樣才算身分證明文件?▾
指公務員服務證、識別證或機關核發的勘驗派遣文件,私人名片不算。
Q2勘驗人員沒出示證件可以拒絕嗎?▾
可以,這是建築法62條明文授權的權利,不是抗法。
Q3拒絕勘驗會被報復嗎?▾
合法拒絕不得因此處罰,遇刁難可向政風單位或上級機關申訴。
Q4公務員忘記帶證件能堅持勘驗嗎?▾
不能,未出示證件業者拒絕為合法,須回去補件再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egal_refuse | illegal_resist |
|---|---|---|
| 對方有無出示證件 | 未出示 → 得拒絕(建築法62條) | 已出示 → 拒絕屬妨害公務風險 |
| 證件種類 | 服務證/識別證/派遣文件 | 私人名片、口頭自稱不足採 |
| 後續處置 | 請對方補件再來、留存查證 | 對已表明身分者動手阻擋可能涉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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