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62 條(勘驗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建築機關派員勘驗時,勘驗人員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得拒絕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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