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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62勘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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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建築機關派員勘驗時,勘驗人員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得拒絕勘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62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派員勘驗時勘驗人員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未出示者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得拒絕勘驗。

Q · 自稱政府的人來工地勘驗,沒出示證件可以拒絕嗎?

可以,對方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時你得依法拒絕勘驗。

依建築法第62條,主管建築機關派員勘驗時,勘驗人員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若未出示,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得拒絕勘驗。此處「身分證明文件」指公務員服務證、識別證或機關核發的勘驗任務派遣文件,私人名片不算。合法拒絕後請對方留下機關名稱以利查證,必要時報警並向政風單位申訴。

白話解讀

有人敲你工地的門,自稱是市府來勘驗的,你的監工馬上開門迎接,因為大家都怕得罪政府。這個直覺反應,可能讓你被假冒人員占便宜,也可能讓真正的勘驗少了對你應有的程序保障。這條條文寫得很短,但意義很重: 主管機關派員勘驗時,「勘驗人員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沒出示的「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得拒絕勘驗」。這不是耍橫,是法律明文授權的權利。它的精神延續到行政程序法第41條等更廣的公權力行使原則: 公權力進入私人場域必須先證明身分。實務上利用這條的人不多,但它在你需要時會變成擋箭牌: 防詐騙、防騷擾、防不合程序的勘驗結果被當成正式紀錄。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62條為建築勘驗的程序性保障規範,要求主管建築機關派員勘驗時勘驗人員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賦予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在對方未出示證件時拒絕勘驗的權利,落實公權力進入私人場域前應先驗明身分的程序底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樣才算「身分證明文件」?識別證可以嗎?名片夠嗎?

本條所稱身分證明文件實務上指公務員服務證、機關核發的勘驗任務派遣單、或附有公務員身分及機關名稱的證件。一般私人名片不算。識別證如果是機關正式核發、上有照片與職稱的可以接受。證件真假看「機關核發單位」「核發日期」「持有人照片」三要素,缺一個就請對方回去補件。

Q2拒絕勘驗會不會被報復?例如下次找麻煩、刁難?

依本條合法拒絕(對方未出示證件),主管機關事後不能因此處罰你。若發生報復行為,可向該機關政風單位、上級機關或監察院申訴。合法拒絕後馬上把當下情境用文字記錄下來(時間、人員、自稱身分、拒絕原因),這份文字證據在未來爭議時是最有力的辯護材料。

Q3建築法62條是什麼?

規定勘驗人員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未出示者業者得拒絕勘驗,是公權力身分查驗的程序底線。

Q4建築法62條的身分證明文件指什麼?

公務員服務證、識別證或機關核發的勘驗派遣文件,私人名片不算。

Q5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勘驗?

勘驗人員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時,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即得拒絕。

Q6建築法62條跟一般行政調查程序差在哪?

62條是建築勘驗的特別規定,原則與行政程序法41條一致,都要求公權力先驗明身分。

Q7勘驗人員來了該怎麼確認身分?

先要求出示證件,檢查機關核發單位、核發日期、持有人照片三要素,再決定是否配合。

Q8對方沒出示證件我該怎麼處理?

依62條拒絕勘驗,請對方留下機關名稱與聯絡方式供查證,必要時報警。

Q9怎麼留存勘驗紀錄保護自己?

翻拍證件正反面、記錄勘驗時間地點與在場人員,做成文字紀錄。

Q10遇到暗示罰款的可疑勘驗怎麼辦?

立即報警並向當地政風單位申訴,不要當場掏錢配合。

Q11拒絕勘驗 vs 妨害公務差在哪?

對方未出示證件時拒絕是合法權利;對已表明身分者強行阻擋才可能涉妨害公務。

Q12建築法62條 vs 警察職權行使法4條差在哪?

兩者同源,62條針對建築勘驗、警職法4條針對警察執法,都要求出示證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egal_refuseillegal_resist
對方有無出示證件未出示 → 得拒絕(建築法62條)已出示 → 拒絕屬妨害公務風險
證件種類服務證/識別證/派遣文件私人名片、口頭自稱不足採
後續處置請對方補件再來、留存查證對已表明身分者動手阻擋可能涉刑責

legal_refuse

對方有無出示證件
未出示 → 得拒絕(建築法62條)
證件種類
服務證/識別證/派遣文件
後續處置
請對方補件再來、留存查證

illegal_resist

對方有無出示證件
已出示 → 拒絕屬妨害公務風險
證件種類
私人名片、口頭自稱不足採
後續處置
對已表明身分者動手阻擋可能涉刑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日本建築基準法 第12条(立入検査時の身分を示す証明書の携帯・提示義務)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601210 全文修正)

主管建築機關派員勘驗時,勘驗人員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得拒絕勘驗。

  • 勘驗名詞
(0601210 全文修正)

主管建築機關派員勘驗時,勘驗人員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得拒絕勘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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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62 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派員勘驗時,勘驗人員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起造人、承造人或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6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