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61 條(修改)
建築物在施工中,如有第五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時,監造人應分別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其未依照規定修改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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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61 條規定監造人發現施工違規須先通知承造人與起造人修改,未改善即應申報主管建築機關。
Q · 監造人發現施工違規卻沒處理,要負什麼責任?
依建築法第 61 條,監造人在施工中發現第 58 條違規情事,必須先「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承造人未改善時必須「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處理」。兩道動作缺一就是違反法定義務。實務上申報才是真正的責任轉移動作:只通知不申報,責任仍綁在監造人身上;完成申報後,後續處理屬公權力職責。
白話解讀
建築師簽完監造合約之後就以為是輕鬆活的人,這條條文會打醒他。它規定監造人在施工中發現有第58條的違規情事(妨礙都市計畫、危害公共安全、不按圖施工等),必須做兩個動作: 通知承造人和起造人修改、未改善時主動向主管機關申報。沒做這兩個動作,他不只是道德問題,是違反法定義務。這條條文對你來說,是一把驗證鑰匙: 任何建案出問題時,去主管機關申請調閱「監造人有沒有申報過」,是判斷監造人盡不盡責的硬證據。沒有申報紀錄、案件卻有重大瑕疵,監造人就難以脫身。律師在處理建案瑕疵案件時,第一個動作就是調這個紀錄,因為它直接決定責任是誰的。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61 條為施工管理章之監造人作為義務規範,課予監造人雙階段法定義務:發現第 58 條違規情事時,第一階段「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第二階段於未改善時「申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構成判斷監造人是否盡職的客觀檢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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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申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要怎麼申報?▾
依建築法施行細則與各地建管處規定,正式做法是發公函或書面陳述,內容須包括建照號碼、案件位置、違規內容、已通知承造人改善但未配合的事實。多數縣市建管處有「監造人申報書」格式可下載。務必寄掛號或實體公文留下收件回執,email 容易被推託沒收到。
Q2監造人申報之後就沒事了嗎?後續處理結果跟他有關嗎?▾
申報之後監造人本條的法定義務已盡到,後續處理是公權力職責。但若監造人明知有問題卻在後續勘驗繼續簽認合格,依建築法第 60 條第 2 款仍可能負連帶責任。申報是責任轉移而非責任終結,申報後仍應持續觀察改善情形。
Q3建築法第 61 條是什麼?▾
規範監造人施工中發現違規的雙階段義務:先通知承造人與起造人修改,未改善即申報主管建築機關。
Q4監造人的通知義務與申報義務差在哪?▾
通知是第一階段要求改善、給專業判斷空間;申報是第二階段把案件送公權力,才是真正的責任轉移動作。
Q5什麼是第 58 條的違規情事?▾
施工中妨礙都市計畫、危害公共交通衛生安全、妨礙公眾通行、違反建築法令或設計圖樣等情形。
Q6監造人和承造人、起造人有什麼不同?▾
起造人是出資建造者、承造人是施工營造廠、監造人是監督是否依圖施作的建築師或技師,三方權責分立。
Q7監造人發現施工違規怎麼處理?▾
先書面通知承造人與起造人限期修改並留底,未改善即發公函申報主管建築機關,全程留送達紀錄。
Q8監造人申報要怎麼寫、寄哪裡?▾
向該管建管處發公函,載明建照號碼、案件位置、違規內容、已通知未改善事實,掛號留回執,多數縣市有申報書格式。
Q9建案出問題怎麼查監造人有沒有盡責?▾
到當地建管處申請調閱該案全部監造申報文件與勘驗紀錄,比對瑕疵時間軸與是否曾申報。
Q10監造人怠於申報的求償時效多久?▾
依民法侵權行為,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自行為時起 10 年。
Q11建築法 61 條 vs 第 60 條差在哪?▾
61 條是監造人的作為義務(通知+申報),60 條是違反義務後的賠償與連帶責任,前因後果。
Q12監造人申報後還要負連帶責任嗎?▾
申報已盡 61 條義務,但若後續勘驗明知有問題仍簽認合格,依 60 條第 2 款仍可能連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通知 | 申報 |
|---|---|---|
| 義務階段 | 第一階段:要求承造人、起造人修改 | 第二階段:未改善時送主管機關 |
| 法律效果 | 未盡仍綁在案件中 | 責任轉移至公權力 |
| 留底方式 | 存證信函/email | 正式公函掛號留回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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