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61 條(修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物在施工中,如有第五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時,監造人應分別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其未依照規定修改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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