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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60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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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由監造人負責監造,其施工不合規定或肇致起造人蒙受損失時,賠償責任,依左列規定: 一、監造人認為不合規定或承造人擅自施工,至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予補強,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 二、承造人未按准圖說施工,而監造人認為合格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勘驗不合規定,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補強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負連帶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60條規範建築瑕疵三方責任:承造人擅自施工自負其責,承造人未按圖施工而監造人誤認合格者,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與監造人負連帶責任。

Q · 房子蓋壞了,除了建商,監造的建築師也要賠嗎?

要。第60條第2款監造人負連帶責任

依建築法第 60 條第 2 款,承造人未按核准圖說施工,但監造人卻認為合格,事後經主管建築機關勘驗不合規定者,除承造人負賠償責任外,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與監造人須負連帶責任。換言之,簽認合格的建築師、掛名的技師都可被列為共同被告,這也是和解談判時撐高籌碼的關鍵。

白話解讀

你買的房子完工後牆壁龜裂、漏水,你直覺會去找建商(承造人)。但很多人不知道,建案出問題時,責任不只一個人扛。這條條文畫了一張「責任地圖」: 承造人(負責蓋的營造廠)、監造人(負責監工的建築師)、承造人的專任工程人員(營造廠裡的技師)這三方,依不同情境分擔賠償責任。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二款: 如果承造人沒按圖施工,但監造人卻簽認合格,事後勘驗發現不合格時,承造人賠錢之外,「承造人的專任工程人員」與「監造人」必須負連帶責任。這意味著你不只能告營造廠,那位簽名認可的建築師、那位掛名的技師,都可以被一起拖進賠償訴訟。實務上,這也是和解時把對方的籌碼撐到最大的方式。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60 條為建築施工瑕疵的賠償責任分配規範,依施工不合規定的成因區分:承造人擅自施工或監造人認定不合者由承造人單獨負責;承造人未按圖施工而監造人誤認合格、事後勘驗不合者,由承造人賠償並由其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負連帶責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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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監造人」具體要做哪些事才算盡責?

依建築法第15條與第60條規定,監造人應到場依核准圖說查核施工,重要分項工程(基礎、結構、消防)必須親自勘驗並作成監造日誌。實務上「親自到場」「定期巡查」「異常時通知並申報」是核心動作。內行人提示:監造人的免責關鍵不是有沒有看出問題,而是有沒有留下盡責的紀錄,沒有監造日誌,發生爭議時律師沒辦法為他辯護。

Q2透天厝的小工程也有監造人嗎?沒監造的話誰負責?

依建築法第13條,建築物全棟造價50萬以上或結構體5層樓以上者,必須有監造人簽證;以下小工程可由起造人自行負責或無須監造。有監造人時第60條完整適用;沒有時責任主要落在承造人和起造人身上。內行人提示:即使是小工程,能花錢請建築師簽監造絕不要省,多一個責任人能讓你從零賠變到有人賠,這個錢是買保險。

Q3建築法第60條是什麼?

規範建築物施工不合規定致起造人受損時的賠償責任分配,依成因區分承造人單獨責任或監造人連帶責任。

Q4監造人連帶責任什麼意思?

承造人未按圖施工而監造人誤認合格、勘驗不合時,監造人與專任工程人員須與承造人就同一損害各負全部賠償責任。

Q5什麼叫專任工程人員?

營造業依法登記、實際負責工程施工技術的技師或建築師,是第60條第2款連帶責任的對象之一。

Q6第60條第1款和第2款差在哪?

第1款承造人擅自施工由承造人單獨負責;第2款承造人未按圖施工但監造人誤認合格,監造人與專任工程人員加入連帶。

Q7房屋結構有問題怎麼告監造人?

委託技師鑑定 → 調閱核准圖說與監造日誌 → 對三方發存證信函主張第2款 → 三方列共同被告起訴。

Q8建築瑕疵賠償金額怎麼算?

修復補強費用、鑑定費、租金或使用損失,必要時加計精神慰撫金與法定遲延利息5%。

Q9監造人怎麼證明自己盡責免責?

完整的監造日誌、巡查紀錄、勘驗報告與異常通報文件,是免責的核心證據。

Q10建築瑕疵訴訟成本多少?

裁判費約請求金額1.1%,加上結構鑑定費(數萬至數十萬)與律師費,建議先評估和解。

Q11建築法60條 vs 民法184條告監造人哪個好?

第60條是建築瑕疵特別責任分配、舉證焦點在勘驗不合;民法184範圍更廣但須證明過失,實務常併用。

Q12建築法60條 vs 民法498條瑕疵擔保差在哪?

498條是承攬瑕疵擔保、時效短(交付後1年);第60條結合侵權,時效自知悉起2年,對受害人較有彈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liable_partybasis
承造人擅自施工承造人單獨負責第60條第1款
承造人未按圖施工但監造人認合格、勘驗不合承造人賠償+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連帶第60條第2款

liable_party

承造人擅自施工
承造人單獨負責
承造人未按圖施工但監造人認合格、勘驗不合
承造人賠償+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連帶

basis

承造人擅自施工
第60條第1款
承造人未按圖施工但監造人認合格、勘驗不合
第60條第2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建築基準法 第5条の6・建築士法 第18条(工事監理者の責任)
韓國건축법 제25조(건축물의 공사감리)
中國建筑法 第32条(建筑工程监理)
德國HOAI Leistungsphase 8(Objektüberwachung)i.V.m. BGB §650p(Architekten-/Ingenieurvertrag)
法國Code de la construction et de l'habitation, art. L125-1(contrôle techniqu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601210 全文修正)

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如有監造人負責監造時,由監造人依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負責勘驗,並應於該建築物竣工後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一次派員勘驗;如因勘驗不合格必須拆除重建或予補強,而致起造人蒙受損失時,監造人應負賠償之責。但勘驗不合格之原因不在監造人監造職責範圍以內者,由承造人負賠償之責。

(0731026 修正)

建築物由監造人負責監造,其施工不合規定或肇致起造人蒙受損失時,賠償責任,依左列規定:   一、監造人認為不合規定或承造人擅自施工,至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予補強,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   二、承造人未按核准圖說施工,而監造人認為合格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勘驗不合規定,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補強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負連帶責任。

立法理由監造人負監造之責,發現施工不合規定,即應通知承造人予以修改,承造人如仍有施工不合規定情事,承造人自應負責賠償,又承造人未按核准圖說施工,而監造人認為合格時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則須與承造人負連帶責任,爰分別情形列舉規定,以明權責。

  • 名詞
  • 勘驗名詞
(0601210 全文修正)

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如有監造人負責監造時,由監造人依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負責勘驗,並應於該建築物竣工後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一次派員勘驗;如因勘驗不合格必須拆除重建或予補強,而致起造人蒙受損失時,監造人應負賠償之責。但勘驗不合格之原因不在監造人監造職責範圍以內者,由承造人負賠償之責。

(0731026 修正)

監造人負監造之責,發現施工不合規定,即應通知承造人予以修改,承造人如仍有施工不合規定情事,承造人自應負責賠償,又承造人未按核准圖說施工,而監造人認為合格時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則須與承造人負連帶責任,爰分別情形列舉規定,以明權責。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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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60 條規定:「建築物由監造人負責監造,其施工不合規定或肇致起造人蒙受損失時,賠償責任,依左列規定: 一、監造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