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60 條(賠償責任)
建築物由監造人負責監造,其施工不合規定或肇致起造人蒙受損失時,賠償責任,依左列規定: 一、監造人認為不合規定或承造人擅自施工,至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予補強,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 二、承造人未按核准圖說施工,而監造人認為合格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勘驗不合規定,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補強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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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60條規範建築瑕疵三方責任:承造人擅自施工自負其責,承造人未按圖施工而監造人誤認合格者,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與監造人負連帶責任。
Q · 房子蓋壞了,除了建商,監造的建築師也要賠嗎?
依建築法第 60 條第 2 款,承造人未按核准圖說施工,但監造人卻認為合格,事後經主管建築機關勘驗不合規定者,除承造人負賠償責任外,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與監造人須負連帶責任。換言之,簽認合格的建築師、掛名的技師都可被列為共同被告,這也是和解談判時撐高籌碼的關鍵。
白話解讀
你買的房子完工後牆壁龜裂、漏水,你直覺會去找建商(承造人)。但很多人不知道,建案出問題時,責任不只一個人扛。這條條文畫了一張「責任地圖」: 承造人(負責蓋的營造廠)、監造人(負責監工的建築師)、承造人的專任工程人員(營造廠裡的技師)這三方,依不同情境分擔賠償責任。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二款: 如果承造人沒按圖施工,但監造人卻簽認合格,事後勘驗發現不合格時,承造人賠錢之外,「承造人的專任工程人員」與「監造人」必須負連帶責任。這意味著你不只能告營造廠,那位簽名認可的建築師、那位掛名的技師,都可以被一起拖進賠償訴訟。實務上,這也是和解時把對方的籌碼撐到最大的方式。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60 條為建築施工瑕疵的賠償責任分配規範,依施工不合規定的成因區分:承造人擅自施工或監造人認定不合者由承造人單獨負責;承造人未按圖施工而監造人誤認合格、事後勘驗不合者,由承造人賠償並由其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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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築法第60條監造人什麼時候要連帶賠償?▾
承造人未按核准圖說施工,監造人卻認為合格,經主管機關勘驗不合時,監造人與專任工程人員負連帶責任。
Q2房屋結構有問題可以告建築師嗎?▾
可以。若建築師為監造人且簽認合格但事後勘驗不合,依第60條第2款負連帶責任。
Q3監造人怎麼證明自己盡責免責?▾
監造日誌、巡查紀錄、勘驗報告是核心免責證據,越完整越能脫責。
Q4中古屋發現結構瑕疵還能追監造人嗎?▾
侵權消滅時效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算2年、最長10年,發現當下才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liable_party | basis |
|---|---|---|
| 承造人擅自施工 | 承造人單獨負責 | 第60條第1款 |
| 承造人未按圖施工但監造人認合格、勘驗不合 | 承造人賠償+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連帶 | 第60條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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