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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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 2.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 3.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 4.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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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73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得接水、接電及使用,且須依核定使用類組使用,變更類組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Q · 沒有使用執照的房子可以接水電、入住嗎?
不行,依建築法73條須先領使用執照
依建築法第73條第一項,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僅偏遠地區、公共設施拆遷整建、天災損壞安置修復、迫切民生需要等四款情形,地方政府得另定接用水電規定。第二項並要求建築物須依核定使用類組使用,變更類組(如住宅改商業、工業改宿舍)須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違者依第91條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並命停止使用。
深度解讀
台灣人最大的買房盲點之一就藏在這條裡。在你拿到鑰匙之前,建商必須先拿到使用執照。沒有這張紙,水電公司不敢來接管線,戶政單位不會收你的戶籍登記,銀行貸款成數會打折。這就是為什麼有些「便宜30%」的工業宅看起來甜蜜,住進去之後才發現處處受限。第二個更隱蔽的陷阱在第二項:建築物必須按「使用類組」使用,住宅是住宅、商業是商業、工業是工業。你想把住家改成補習班、診所、民宿、辦公室,沒有事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最高可以被罰 30 萬,而且必須立刻停止使用。這條看起來是技術規定,實際上是你能不能合法用這棟建築的總開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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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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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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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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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