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9 條(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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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9條把建造分成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四種,分類決定要申請哪一種建造執照,分類錯誤可能變成違建。
Q · 我家要動工,怎麼知道算不算「建造」要申請執照?
看有沒有增加面積高度、或動到主要構造過半
依建築法第9條,建造分四種:新建(全新或全拆重建)、增建(增加面積或高度)、改建(不增高擴大的部分改造)、修建(基礎、樑柱、承重牆、樓地板、屋架、屋頂其中一種過半修理或變更)。落入任一種就需依建築法第28條申請對應建造執照,未申請即屬違建。
深度解讀
在建築法的世界裡,「建造」不是一個動作,是四種不同的法律狀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每一種對應不同的執照種類、不同的審查程序、不同的法律後果。很多人踩線就踩在這條:他們以為自己在做的是「修建」(小規模修繕),所以不需要申請;事實上做的卻是「增建」(增加面積或高度),沒有許可就是違建。最反直覺的是第二款的但書:你蓋了一間新房子,用一條走廊連回原本的房子,你直覺上是「擴建」,但法律上它直接被視為「新建」,要走完整的新建照程序。這條看起來只是定義條文,實際上是所有建築工程的分類入口,分類錯了,後面的所有動作都建立在錯誤的法律基礎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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