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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