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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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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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10條定義建築物設備,涵蓋電力、電信、給水、排水、空調、昇降、消防、防空避難及保護隱私權等十三類法定設備。
Q · 建築法說的「建築物設備」到底包含哪些?
13 項法定設備,含 92 年新增的隱私權保護設備
依建築法第10條,建築物設備是敷設於建築物的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以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其中「保護民眾隱私權設備」是民國92年修法新增,把隱私保護從裝潢層級提升為建築物本身的法定設備條件。
白話解讀
你買房或租屋的時候,看的是地段、坪數、格局。但有一群東西藏在牆壁裡、天花板上、地板下,沒人帶你去看,卻決定了你住得舒不舒服、安不安全、隱私夠不夠。這條法律列了一張清單: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調、電梯、消防、避雷針、防空避難、污物處理,還有「保護民眾隱私權」的設備。看起來很無聊?關鍵在最後那一項。民國 92 年修法時特地加進來的「隱私權設備」,意思是建築物本身就要有保護住戶隱私的硬體設計。這代表如果你的住處因為建商偷工減料,導致鄰居能直接看穿你家,或管線設計讓對面聽得到你講電話,這不只是「裝潢瑕疵」,是建築法上的設備不合規。你能用的法律武器,從一般的買賣瑕疵擔保,升級到建築法層級的責任追究。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10條為建築物設備的定義性規範,列舉敷設於建築物的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十三類設備,作為認定設備瑕疵責任、公共安全檢查範圍與維護義務歸屬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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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漏水算建築物設備問題嗎?
看漏在哪。如果是給水或排水管線本身的設計或施工問題,屬於建築法第10條列舉的「給水、污水、排水」設備;如果是後來裝潢的水管,那是裝修問題不是建築法問題。分清楚這個差別很重要,因為前者責任可追到原始建商,後者只能找裝修廠商。
Q2建築物設備有強制檢查嗎?
有。建築法第77條之1到77條之4規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制度,第10條列舉的消防、電梯、空調等設備都在強制定期檢查範圍內。大樓貼出的公共安全檢查合格標誌就是這個制度的產物,買房或租屋前可要求屋主出示最近一次檢查報告。
Q3建築物設備包含哪些?
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調、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隱私權保護共13類。
Q4建築法的隱私權設備是什麼?
民國92年新增,指建築物為保護住戶隱私應具備的硬體設計,如隔音、視線阻隔等,屬法定設備而非自加裝潢。
Q5建築物設備和主要構造差在哪?
設備是供使用機能的系統(電梯、消防),主要構造是承重骨架(樑柱、承重牆),分屬第10條與第8條。
Q6消雷設備是什麼?
就是避雷針系統,保護建築物與住戶免於雷擊,屬第10條法定設備之一。
Q7交屋設備瑕疵怎麼跟建商主張?
把問題定位為建築物設備不合規而非裝潢瑕疵,引建築法第10條與承造人責任,談判態度會明顯不同。
Q8怎麼確認大樓設備有合法檢查?
查公共安全檢查合格標誌,或要求屋主出示最近一次公安檢查申報報告。
Q9電梯老舊故障可以要求物管負責嗎?
可以。電梯是第10條明列的昇降設備,建築法對維護有強制規定,物管不能用老舊當免責藉口。
Q10隱私權設備缺陷怎麼申訴?
引用第10條92年新增的保護隱私權設備文字,比單純主張居住安寧更直接命中建築法明文。
Q11建築物設備瑕疵 vs 裝潢瑕疵差在哪?
設備瑕疵可追到原始建商與承造人,裝潢瑕疵只能找裝修廠商,責任主體與法律依據完全不同。
Q12建築法第10條 vs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哪個管設備?
第10條界定設備種類與建商責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共用設備的後續維護分攤,兩者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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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cept | scope | example |
|---|---|---|
| 建築物設備(第10條) | 敷設於建築物供使用機能的13類系統 | 電梯、消防、給排水、隱私權設備 |
| 主要構造(第8條) | 建築物的承重與結構骨架 | 基礎、樑柱、承重牆、樓地板、屋頂 |
| 雜項工作物(第7條) | 非建築物本體的附屬構造物 | 水塔、招牌、圍牆、儲油槽 |
scope
- 建築物設備(第10條)
- 敷設於建築物供使用機能的13類系統
- 主要構造(第8條)
- 建築物的承重與結構骨架
- 雜項工作物(第7條)
- 非建築物本體的附屬構造物
example
- 建築物設備(第10條)
- 電梯、消防、給排水、隱私權設備
- 主要構造(第8條)
- 基礎、樑柱、承重牆、樓地板、屋頂
- 雜項工作物(第7條)
- 水塔、招牌、圍牆、儲油槽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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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271216 制定)
建築聲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起造人之姓名、職業、住址,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二、起造人之土地權利,並附具證明文件。 三、設計建築師。 四、承造人。 五、建築期間。 六、建築物之使用性質。
(0330830 全文修正)
私有建築應由起造人,備具建築聲請書,連同建築計劃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呈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核定之。
(060121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氣、煤氣、給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防空避難及汙物處理等設備。
(0920506 修正)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隱私權名詞
建築聲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起造人之姓名、職業、住址,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二、起造人之土地權利,並附具證明文件。 三、設計建築師。 四、承造人。 五、建築期間。 六、建築物之使用性質。
私有建築應由起造人,備具建築聲請書,連同建築計劃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呈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核定之。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氣、煤氣、給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防空避難及汙物處理等設備。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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