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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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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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10條定義建築物設備,涵蓋電力、電信、給水、排水、空調、昇降、消防、防空避難及保護隱私權等十三類法定設備。
Q · 建築法說的「建築物設備」到底包含哪些?
13 項法定設備,含 92 年新增的隱私權保護設備
依建築法第10條,建築物設備是敷設於建築物的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以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其中「保護民眾隱私權設備」是民國92年修法新增,把隱私保護從裝潢層級提升為建築物本身的法定設備條件。
深度解讀
你買房或租屋的時候,看的是地段、坪數、格局。但有一群東西藏在牆壁裡、天花板上、地板下,沒人帶你去看,卻決定了你住得舒不舒服、安不安全、隱私夠不夠。這條法律列了一張清單: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調、電梯、消防、避雷針、防空避難、污物處理,還有「保護民眾隱私權」的設備。看起來很無聊?關鍵在最後那一項。民國 92 年修法時特地加進來的「隱私權設備」,意思是建築物本身就要有保護住戶隱私的硬體設計。這代表如果你的住處因為建商偷工減料,導致鄰居能直接看穿你家,或管線設計讓對面聽得到你講電話,這不只是「裝潢瑕疵」,是建築法上的設備不合規。你能用的法律武器,從一般的買賣瑕疵擔保,升級到建築法層級的責任追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隱私權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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