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72 條(公眾用建物使用執照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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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72 條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時,建管機關須會同消防機關檢查消防設備,合格後才能發照。
Q · 公眾使用的建築物拿使照,跟一般住家有什麼不一樣?
多一道消防會審,合格才發使照
依建築法第 72 條,餐廳、KTV、補習班、長照機構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在依第 70 條申請使用執照時,建管機關必須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消防設備,合格後才能核發使用執照。住家不需要的灑水、排煙、避難設備,公眾建築物可能都要補齊,補強成本動輒數十萬到數百萬。
深度解讀
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餐廳、KTV、商場、補習班、長照機構等)在拿使照這件事上,比一般住家多一道關卡:消防審查。這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必須會同消防主管機關一起檢查消防設備,合格了才能發使照。為什麼公眾用建築物特別嚴?因為發生火災時死傷規模天差地別。想想八仙樂園、錢櫃 KTV、城中城、興富發大火,每一場都是公共建築物的消防失靈。這條就是替這些災難設下的最早一道把關。對你最直接的意義是什麼?如果你想開餐廳、開補習班、開健身房,房東給你的房子如果原本是住家用途,要轉換成公眾使用,你會卡在這條:消防設備可能不夠(住家不需要灑水系統、排煙設備、避難樓梯),補強的成本可能要幾十萬到幾百萬。事先沒搞清楚,租約簽了才發現補強費用比租金還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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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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