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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72 條(公眾用建物使用執照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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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第七十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其消防設備,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72 條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時,建管機關須會同消防機關檢查消防設備,合格後才能發照。

Q · 公眾使用的建築物拿使照,跟一般住家有什麼不一樣?

多一道消防會審,合格才發使照

依建築法第 72 條,餐廳、KTV、補習班、長照機構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在依第 70 條申請使用執照時,建管機關必須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消防設備,合格後才能核發使用執照。住家不需要的灑水、排煙、避難設備,公眾建築物可能都要補齊,補強成本動輒數十萬到數百萬。

深度解讀

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餐廳、KTV、商場、補習班、長照機構等)在拿使照這件事上,比一般住家多一道關卡:消防審查。這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必須會同消防主管機關一起檢查消防設備,合格了才能發使照。為什麼公眾用建築物特別嚴?因為發生火災時死傷規模天差地別。想想八仙樂園、錢櫃 KTV、城中城、興富發大火,每一場都是公共建築物的消防失靈。這條就是替這些災難設下的最早一道把關。對你最直接的意義是什麼?如果你想開餐廳、開補習班、開健身房,房東給你的房子如果原本是住家用途,要轉換成公眾使用,你會卡在這條:消防設備可能不夠(住家不需要灑水系統、排煙設備、避難樓梯),補強的成本可能要幾十萬到幾百萬。事先沒搞清楚,租約簽了才發現補強費用比租金還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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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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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72 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第七十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7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