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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72 條(公眾用建物使用執照之申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第七十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其消防設備,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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