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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建築法 第 72 條(公眾用建物使用執照之申請)

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第七十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其消防設備,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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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72 條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時,建管機關須會同消防機關檢查消防設備,合格後才能發照。

Q · 公眾使用的建築物拿使照,跟一般住家有什麼不一樣?

依建築法第 72 條,餐廳、KTV、補習班、長照機構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在依第 70 條申請使用執照時,建管機關必須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消防設備,合格後才能核發使用執照。住家不需要的灑水、排煙、避難設備,公眾建築物可能都要補齊,補強成本動輒數十萬到數百萬。

白話解讀

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餐廳、KTV、商場、補習班、長照機構等)在拿使照這件事上,比一般住家多一道關卡:消防審查。這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必須會同消防主管機關一起檢查消防設備,合格了才能發使照。為什麼公眾用建築物特別嚴?因為發生火災時死傷規模天差地別。想想八仙樂園、錢櫃 KTV、城中城、興富發大火,每一場都是公共建築物的消防失靈。這條就是替這些災難設下的最早一道把關。對你最直接的意義是什麼?如果你想開餐廳、開補習班、開健身房,房東給你的房子如果原本是住家用途,要轉換成公眾使用,你會卡在這條:消防設備可能不夠(住家不需要灑水系統、排煙設備、避難樓梯),補強的成本可能要幾十萬到幾百萬。事先沒搞清楚,租約簽了才發現補強費用比租金還貴。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72 條為公眾使用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的程序性把關規範:要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使照前,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消防設備,並以消防設備合格作為發照前提,將建築管理與消防安全綁定於使照核發此一節點,形成事權統一的雙重審查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樓地板面積(坪)原使用類組變更後使用類組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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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店面到底算不算「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函釋,餐飲業、補習班、KTV、健身房、診所、長照機構、托嬰中心、旅館、商場等都算,判斷標準大致是不特定多數人會進入使用。認定權在主管建築機關,可去當地建管處諮詢窗口直接問,免費且比花錢請建築師評估快。

Q2消防設備不合格,補強要多少錢?

視面積與原用途,從非公眾使用變公眾使用約每坪 5,000~15,000 元,例如 50 坪可能 25~75 萬;大幅變更如住家改餐廳需新設灑水、排煙系統者更高。找配合過建管處的建築師事務所,較能分辨哪些補強必要、哪些可省。

Q3消防補強費用該由房東還是房客負擔?

法律未明定,原則依租約約定;未約定時最易生糾紛。實務上應於簽約前載明變更使照及消防補強費用的負擔比例,必要時可主張出租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Q4建築法第 72 條是什麼?

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使用執照,要經建管機關會同消防機關檢查消防設備合格後才能核發。

Q5什麼叫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餐廳、KTV、補習班、健身房、診所、長照、托嬰、旅館、商場等不特定多數人會進入使用的場所。

Q6消防會審和一般驗收差在哪?

一般驗收看建築結構,消防會審由消防機關專責檢查消防設備,是發照前的獨立把關。

Q7公眾建築和住家的消防要求差在哪?

住家多半只需滅火器與住宅火災警報器,公眾建築須加灑水、排煙、緊急照明、避難指示與火警自動警報。

Q8公眾建築怎麼申請使用執照?

查使照用途 → 必要時依第73條變更使照 → 補齊消防設備 → 依第70條申請並經消防會審 → 合格發照。

Q9消防補強費用怎麼算?

概估=樓地板面積(坪)×每坪 5,000~15,000 元,住家大幅改餐飲需新設系統者更高。

Q10委託建築師做使用變更評估要多少錢?

可行性評估約 1~3 萬,能先擋掉後續百萬等級的補強驚喜。

Q11簽約前怎麼確認店面能不能開店?

向當地建管處申請使用執照謄本確認登記用途,並到消防諮詢窗口確認設備需求。

Q12建築法 72 條 vs 第 73 條變更使用差在哪?

73條處理用途變更與使照效力,72條處理發照前的消防會審;先變更使用,再受消防會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on_public_usepublic_use
消防會審原則不需消防會審使照核發前須會同消防機關檢查(第 72 條)
典型消防設備滅火器、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灑水、排煙、緊急照明、避難方向指示、火警自動警報
補強成本約每坪 5,000~15,000 元,可達數十至數百萬
用途變更程序非公眾變公眾使用須先依第 73 條變更使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消防法第 7 条(建築許可等についての消防長又は消防署長の同意)
🇰🇷 韓國건축법 제22조(건축물의 사용승인)+ 소방시설 설치 및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 中國消防法第 13 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德國Musterbauordnung (MBO) § 14(Brandschutz)i.V.m. landesrechtlicher Bauabnahme
🇫🇷 法國Code de la construction et de l'habitation, art. R143-38(avis de la commission de sécurité avant ouverture d'un ERP)
🇺🇸 美國International Fire Code (IFC) + IBC Certificate of Occupancy(local fire marshal / AHJ approva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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