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71 條(使用執照申請應備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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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71 條規定申請使用執照須附建造執照、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得免附竣工圖。
Q · 申請使用執照要準備哪些文件?
申請書+建造執照+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三項
依建築法第 71 條,申請使用執照須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若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可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但實務上幾乎找不到完全相符的案件,仍須備齊竣工圖供主管機關以核定圖樣為基準進行現場比對查驗。
深度解讀
申請使用執照需要哪些文件?這條給你一份標準清單:原來的建造(或雜項)執照、竣工平面圖、立面圖。三份。完工跟核定圖樣完全相符的,連竣工圖都可以省。看似簡單的程序條文,藏著一個重要訊息:使照查驗是「圖紙比對」邏輯,不是「現場另外設計」邏輯。主管機關拿著你當初送審的核定圖紙,到現場核對。對得上就過,對不上就不過。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很多人在施工過程中「實際情況跟原圖不一樣」,例如水電配置、隔間調整、開窗位置變動。如果這些變動沒有走變更設計的程序,竣工圖照實畫也是不符,畫得跟原圖一樣又是不實。兩條路都會踩到。這個結構決定了使照查驗能不能順利通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使用執照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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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