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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71 條(使用執照申請應備之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 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2. 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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