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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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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發部分使用執照;其效力、適用範圍、申請程序及查驗規定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70 條之 1 規定,工程部分完竣且可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是分期交屋的法源依據。

Q · 建商說 A 棟先交屋,B 棟還在蓋,這樣合法嗎?

合法,依建築法第 70 條之 1 可發部分使照

依建築法第 70 條之 1,建築工程部分完竣且該部分可供獨立使用者,主管建築機關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所以大型分期建案「A 棟先交、B 棟後交」在法律上站得住腳,但前提是 A 棟已取得部分使照,而非外觀看似完工。關鍵在部分使照的「核發範圍」是否涵蓋你購買的房屋、車位與共用設施。

白話解讀

大型建案不是一次蓋完的。一個十棟大樓的社區、一個三期工程的廠區、一個 A 棟先完工 B 棟還在打地基的開發案,如果非要等到所有工程都完工才能拿使照,已完工的部分要空在那裡空轉幾個月甚至幾年。這條就是替這種情況開的後門:可以獨立使用的部分,可以先核發「部分使用執照」。對你最直接的意義是什麼?預售屋分期交屋有了法源依據。建商說「A 棟可以先交屋,B 棟之後再交」這件事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但前提是 A 棟拿到部分使照,不是「外觀看起來蓋好了」。具體怎麼核發、效力範圍多大、查驗怎麼做,本條沒寫死,授權給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用辦法去訂。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70 條之 1 為使用執照制度的彈性授權條款:當建築工程部分完竣且該部分可獨立使用時,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無須等待全案完工。其效力、適用範圍、申請程序及查驗規定,授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以辦法定之,構成大型分期建案分期交屋的法源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部分使用執照拿到了,剩下沒蓋好的部分還沒拿到使照可以入住嗎?

可以,但只能使用部分使照核發範圍內的空間。範圍外的部分(例如還在施工的另一棟、未完成的共用設施)你不能使用,建商也不能交付。內行人提示:交屋時把部分使照影本當作交屋文件之一,若建商說沒那張紙也能先住,要立刻警覺。

Q2部分使照跟全部使照在房屋登記上有差別嗎?

部分使照範圍內的建物可辦理保存登記,效力與全部使照相同;範圍外要等取得後續使照才能登記。內行人提示:辦房貸時銀行會看登記是否完整,部分使照的房子貸款額度可能略低於全部使照,差價約 5%~10%,因為銀行會把工程進度風險折進去。

Q3簽預售屋契約時,部分使照這件事要怎麼寫才不會被建商鑽漏洞?

把交屋條件寫成「取得部分使用執照,且核發範圍涵蓋本戶及附屬車位、共用設施」。內行人提示:少了「核發範圍」這句,建商可能用 A 棟使照交屋給 B 棟住戶,技術上違法但實務上很多人沒查驗就簽收。

Q4部分使用執照是什麼?

工程部分完竣且可獨立使用時,就該部分先行核發的使用執照,效力僅及於核發範圍。

Q5部分使照和使用執照差在哪?

使照涵蓋全案;部分使照只在核發範圍內有效,範圍外不得使用、不得交付。

Q6什麼叫「可供獨立使用」?

具備獨立的水電、消防與出入動線,能脫離未完工部分單獨運作。

Q7部分使照核發範圍指什麼?

執照上載明可使用的棟別、樓層、單位與共用設施清單,是判讀核心。

Q8拿到部分使照可以入住嗎?

可以,但只能用核發範圍內的空間,範圍外仍不得使用。

Q9預售屋交屋怎麼確認部分使照沒問題?

索取影本→逐字確認核發範圍→比對你的房屋座落、車位編號、共用設施是否都在內。

Q10部分使照的房子房貸會少貸嗎?

可能略低,銀行把工程進度風險折進去,差價約 5%~10%,全部使照後可補貸。

Q11怎麼把部分使照寫進預售屋契約?

寫「交屋條件為取得部分使用執照,且核發範圍涵蓋本戶及附屬車位、共用設施」。

Q12部分使照 vs 全部使照在登記上差在哪?

範圍內建物可保存登記、效力相同;範圍外要等後續使照才能登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建築基準法第 7 条の 6(検査済証交付前の仮使用承認)
韓國건축법 제22조(임시사용승인)
美國Temporary Certificate of Occupancy(TCO,各州/市地方建築法規,無聯邦統一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731026 增訂)

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其核發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為使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得部分先行使用,以期便民,增訂核發部分使用執照之規定。

(0920506 修正)

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其效力、適用範圍、申請程序及查驗規定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修正本條後段規定,明確授權訂定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之內容,使授權訂定該辦法之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並將「內政部」修正為「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以符體例。

  • 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0731026 增訂)

為使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得部分先行使用,以期便民,增訂核發部分使用執照之規定。

(0920506 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修正本條後段規定,明確授權訂定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之內容,使授權訂定該辦法之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並將「內政部」修正為「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以符體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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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70-1 條規定:「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其效力、適用範圍、申請程序及查驗規定等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7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70-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