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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50251808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5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法制體例,罰則規定順序,應先規定罰則較重者,再規定罰則較輕者;罪責較重相同者,再依違反條次先、後,排列罰責規定

主旨

有關「彰化縣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5 年 10 月 14 日內授消字第 1050072306 號函。

二、本部意見:

(一)草案第 9 條:本自治條例就違反草案第 9 條者,並無處罰規定,惟大型群聚活動主辦者如違反本條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後無故退保或未足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如不為處罰,則本條規範目的能否達成?建請考量。如認有處罰之必要,爰建請參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7 條第 1 項第 7 款、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9 條、石油管理法第 47 條第 1 項第 7 款、建築法第 91條第 1 項第 7 款等規定,予以增訂處罰規定。

(二)罰則規定:

1.法制體例,罰則規定之順序,應先規定罰則較重者,再規定罰則較輕者;罪責較重相同者,再依違反條次之先、後,排列罰責規定(參照行政院法規會 2011 年 12 月編印之「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第 460 頁)。本草案罰則規定容有部分未依上開體例排列之情形,建請再行檢視後修正。

2.草案第 10 條至第 13 條,均僅規定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應予處罰,惟並未明定處罰對象,建請釐清義務主體及處罰對象後予以定明,俾資明確(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罰法施行應注意之法制事項第 3 點參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制字第 1050251808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發布,要旨:法制體例,罰則規定順序,應先規定罰則較重者,再規定罰則較輕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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