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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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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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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9 條的參考資料和相關案例。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900301 制定)

依本法申請工廠設立許可、登記對主管機關所提供之資料有不實之情事,其涉及刑責者,依法移送偵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主管機關得令其歇業,並撤銷工廠設立許可或工廠登記證。

立法理由為促使工廠據實申請登記及提供正確資料,對於提供不實資料之工廠應施以處分,俾使主管機關正確掌握工廠資訊。

(0990504 全文修正)

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增訂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明定對不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工廠之罰則。

(0900301 制定)

為促使工廠據實申請登記及提供正確資料,對於提供不實資料之工廠應施以處分,俾使主管機關正確掌握工廠資訊。

(099050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增訂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明定對不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工廠之罰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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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9 條規定:「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