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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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