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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28-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未改善或申報者,得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 二、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申報期限之規定或申報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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