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2條,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到管制量以上的情況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然而,如果已經根據其他法令要求投保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場合,則不受此限制。 至於最低保險金額和投保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保險主管機關協商後確定。 以最新資料為例,根據行政院勞動部的《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訂明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最低保險金額,根據「勞工保險料率表」中相應物品所列明的保險額度作為參考。此外,投保辦法則以「工廠安全衛生意外保險申報表」中的要求作為準則。 這條法規主要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的工廠中,當發生意外事故造成損害時,受害人可以得到相應的保障和賠償。因此,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2條的規定對於保護勞工和公眾的權益至關重要。
為提升環境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工業區內工廠或區外相關工廠,設置共同污染防治設施。
立法理由為加強工廠之污染防治,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本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工業區之工廠或區外相關工廠,得輔導其設置共同污染防治設施。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及投保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保險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升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工廠之安全意識、落實廠內安全管理,並保障其鄰近民眾,爰參照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二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石油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等規定,增訂本條文。
為加強工廠之污染防治,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本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工業區之工廠或區外相關工廠,得輔導其設置共同污染防治設施。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升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工廠之安全意識、落實廠內安全管理,並保障其鄰近民眾,爰參照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二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石油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等規定,增訂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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