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的規定: 1.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的次日起十日內,必須向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製造、加工或使用的危險物品。意即工廠在使用危險物品達到一定量以上後,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信息。 2. 危險物品的範圍、種類、管制量以及申報的內容、期限、方式、程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義。也就是說,中央主管機關會制定相應的規則和標準,明確危險物品的相關細節以及申報的要求和程序。 3. 工廠在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時,需要善盡安全管理責任。如果發生重大環境污染或嚴重的工安事故,導致對鄰近工廠或民眾的安全產生嚴重影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命令該工廠停工並進行改善。在停工原因消除後,工廠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復工。 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將工廠的相關資料建檔列管,並轉知有關的機關。這意味著主管機關需要將工廠的相關信息進行備案和管理,並和相關機構進行信息共享。 根據上述內容,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要求工廠在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時,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信息。具體的申報內容、期限、管制量等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此外,工廠在安全管理方面應盡責任,並且如發生重大環境污染或工安事故,可能會被命令停工並進行改善。最後,主管機關需要將工廠的相關資料建檔並進行管理。 資料參考: -《工廠管理輔導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14
主管機關為促進工業發展,應就下列事項,對工廠實施輔導: 一、工業生產技術之調查、研究、引進、移轉及推廣。 二、工業新產品開發、工業產品設計、品質提升、自動化、提高生產力及經營合理化事項。 三、工業技術人才之培訓。 四、工業污染及工業安全衛生之防治或管理技術。 五、其他與工業發展有關之事項。
立法理由主管機關為促進工業發展及健全工廠成長,宜對工廠實施輔導。鑑於輔導項目繁多,本條除明列四款外,另於第五款作概括規定,予以彈性輔導。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製造、加工或使用之危險物品。 前項危險物品之範圍、種類、管制量及其申報之內容、期限、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應善盡安全管理責任,如發生重大環境污染、重大工安事故,致嚴重影響鄰近工廠或民眾安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停工並改善之。工廠於停工原因消滅後,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復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之工廠資料建檔列管,並轉知有關機關。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危險物品如處置不當,常有爆炸情事發生,除造成財物損失外,甚或造成人員傷亡,因此,為掌握工廠使用或製造、加工危險物品之有關資料,俾利後續稽查管制,爰增訂第一項。 三、危險物品之範圍、種類及管制量,及其申報之內容、程序及方式等,涉及後續管理及實務運作,有必要予以明訂,爰增訂第二項之規定。 四、因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原本應善盡安全管理責任,如發生重大環境污染、重大工安事故,致嚴重影響鄰近工廠或民眾安全者,基於保護工廠鄰近環境免受污染及維護公共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停工並改善之,強制其停止運作,以避免事態擴大。工廠於改善完成,停工之原因消滅後,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復工申請,爰增訂第三項。 五、為加強機關間橫向連繫,以落實有關機關對第一項工廠之掌握,爰增訂第四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將此類工廠予以建檔列管,並轉知消防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促進工業發展及健全工廠成長,宜對工廠實施輔導。鑑於輔導項目繁多,本條除明列四款外,另於第五款作概括規定,予以彈性輔導。
一、本條新增。 二、危險物品如處置不當,常有爆炸情事發生,除造成財物損失外,甚或造成人員傷亡,因此,為掌握工廠使用或製造、加工危險物品之有關資料,俾利後續稽查管制,爰增訂第一項。 三、危險物品之範圍、種類及管制量,及其申報之內容、程序及方式等,涉及後續管理及實務運作,有必要予以明訂,爰增訂第二項之規定。 四、因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原本應善盡安全管理責任,如發生重大環境污染、重大工安事故,致嚴重影響鄰近工廠或民眾安全者,基於保護工廠鄰近環境免受污染及維護公共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停工並改善之,強制其停止運作,以避免事態擴大。工廠於改善完成,停工之原因消滅後,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復工申請,爰增訂第三項。 五、為加強機關間橫向連繫,以落實有關機關對第一項工廠之掌握,爰增訂第四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將此類工廠予以建檔列管,並轉知消防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