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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廠歇業者,應申報主管機關,未申報者,由主管機關逕為廢止其工廠登記。
  2.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歇業: 一、有事實足以認定工廠自行停工超過一年。 二、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經主管機關認定無製造、加工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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