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9條,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抄錄工廠登記資料或證明工廠登記事項。利害關係人在申請抄錄或證明時,需要陳明相關的理由。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讓工廠負責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夠獲得工廠的登記資料或證明,以便他們能夠有效地行使相關的權益。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是某個工廠的供應商,他想要查看該工廠的登記資料以確認其經營狀況是否合法,他可以根據這個法條向主管機關申請抄錄相關資料或證明。
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陳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抄錄工廠登記資料。 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就工廠登記事項予以證明。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工廠登記資料之運用,不限於主管機關及工廠負責人,對利害關係人亦有證據上或商業上之價值,如不損害廠方利益自可同意利害關係人抄錄。 二、依據法令或業務上之需要,主管機關常有被要求就其主管業務出具證明文件之情形,爰參照商業登記法第二十四條立法例,於第二項規定,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證明。
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抄錄工廠登記資料或就工廠登記事項予以證明。 前項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或證明時,應陳明理由。
立法理由工廠負責人就其工廠之登記事項申請抄錄或證明,毋須陳明理由,爰將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予以調整修正。
一、第一項明定工廠登記資料之運用,不限於主管機關及工廠負責人,對利害關係人亦有證據上或商業上之價值,如不損害廠方利益自可同意利害關係人抄錄。 二、依據法令或業務上之需要,主管機關常有被要求就其主管業務出具證明文件之情形,爰參照商業登記法第二十四條立法例,於第二項規定,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證明。
工廠負責人就其工廠之登記事項申請抄錄或證明,毋須陳明理由,爰將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予以調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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