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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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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抄錄工廠登記資料或就工廠登記事項予以證明。
  2. 2.前項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或證明時,應陳明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9條,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抄錄工廠登記資料或證明工廠登記事項。利害關係人在申請抄錄或證明時,需要陳明相關的理由。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讓工廠負責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夠獲得工廠的登記資料或證明,以便他們能夠有效地行使相關的權益。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是某個工廠的供應商,他想要查看該工廠的登記資料以確認其經營狀況是否合法,他可以根據這個法條向主管機關申請抄錄相關資料或證明。

立法沿革 2

(0900301 制定)

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陳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抄錄工廠登記資料。   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就工廠登記事項予以證明。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工廠登記資料之運用,不限於主管機關及工廠負責人,對利害關係人亦有證據上或商業上之價值,如不損害廠方利益自可同意利害關係人抄錄。   二、依據法令或業務上之需要,主管機關常有被要求就其主管業務出具證明文件之情形,爰參照商業登記法第二十四條立法例,於第二項規定,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證明。

(0990504 全文修正)

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抄錄工廠登記資料或就工廠登記事項予以證明。   前項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或證明時,應陳明理由。

立法理由工廠負責人就其工廠之登記事項申請抄錄或證明,毋須陳明理由,爰將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予以調整修正。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陳明名詞
(0900301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工廠登記資料之運用,不限於主管機關及工廠負責人,對利害關係人亦有證據上或商業上之價值,如不損害廠方利益自可同意利害關係人抄錄。   二、依據法令或業務上之需要,主管機關常有被要求就其主管業務出具證明文件之情形,爰參照商業登記法第二十四條立法例,於第二項規定,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證明。

(0990504 全文修正)

工廠負責人就其工廠之登記事項申請抄錄或證明,毋須陳明理由,爰將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予以調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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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9 條規定:「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抄錄工廠登記資料或就工廠登記事項予以證明。前項利害關係人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