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8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基於健全工廠管理或維護公共利益之需要,有以下權限和義務: 1. 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工廠申報或提供相關資料,並在必要時派遣人員進入工廠進行調查。工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的要求。 2. 主管機關人員進入工廠進行調查時,應出示證明文件,並且不能干擾、妨礙生產、管理或洩漏生產機密。 3. 為因應國際公約、協定的管制需要,工廠應在一定期限內申報管制物質的生產銷售情況,並在變更時同樣需要提出申報。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以派員進行調查,工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4. 關於管制物質的申報內容、程序、期限、變更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根據以上的法條內容,主管機關對於工廠的管理有合理的權限和義務,而工廠也有配合提供資料和接受調查的義務。同時,工廠管理輔導法中也規定了管制物質的相關申報和管制措施,以確保工廠的生產銷售符合相關規定和國際公約、協定的要求。此外,辦法和細則的制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布法律資訊網: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53
主管機關基於健全工廠管理、維護公共利益或因應國際公約、協定之需要,得通知工廠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進入工廠調查,工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人員進入工廠調查時,應出示證明文件,並不得有干擾、妨礙生產、管理或洩漏生產機密之行為。
立法理由一、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得通知工廠提供資料或調查工廠,工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俾利蒐集資料掌握工廠動態。 二、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派員進入工廠調查時,應出示證明文件,並不得有干擾、妨礙生產、管理或洩漏生產機密之行為。
主管機關基於健全工廠管理或維護公共利益之需要,得通知工廠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進入工廠調查,工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人員進入工廠調查時,應出示證明文件,並不得有干擾、妨礙生產、管理或洩漏生產機密之行為。 為因應國際公約、協定之管制需要,工廠應就管制物質之生產銷售情形於一定期限內提出申報;變更時,亦同。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並得派員調查,工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應申報管制物質之申報內容、程序、期限、變更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目前國際公約,諸如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蒙特婁議定書等,皆針對特定列管物質予以規範管制,各國如未防止該類物質之不當使用、擴散等,將遭受締約國之經貿抵制、禁運等報復措施。為避免影響國內產業之正常發展及維護我國之經貿利益與國際形象,應調整管制方式,並訂定辦法加以管理,爰將原條文第一項「或因應國際公約、協定」等文字刪除,並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得通知工廠提供資料或調查工廠,工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俾利蒐集資料掌握工廠動態。 二、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派員進入工廠調查時,應出示證明文件,並不得有干擾、妨礙生產、管理或洩漏生產機密之行為。
一、目前國際公約,諸如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蒙特婁議定書等,皆針對特定列管物質予以規範管制,各國如未防止該類物質之不當使用、擴散等,將遭受締約國之經貿抵制、禁運等報復措施。為避免影響國內產業之正常發展及維護我國之經貿利益與國際形象,應調整管制方式,並訂定辦法加以管理,爰將原條文第一項「或因應國際公約、協定」等文字刪除,並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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