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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92 條(處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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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罰鍰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處罰之,並得於行政執行無效時,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92 條規定罰鍰由主管建築機關處罰,逾期不繳先進行政執行,行政執行無效才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Q · 建築法的罰單是誰開的?不繳會怎樣?

主管建築機關開罰,逾期直接送行政執行扣薪扣存款

依建築法第 92 條,罰鍰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直轄市的工務局/都發局、縣市的建設處/工務處)處罰,不是法院判的。逾期不繳第一步進行政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分署扣薪、扣存款、查封動產),只有行政執行也無效才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從收到處分書那刻起,政府就能自己動手收錢。

深度解讀

建築法的罰鍰是誰開的?不是法院、不是警察、不是消防局,是「主管建築機關」(在直轄市是工務局或都發局,在縣市是建設處或工務處)。這條看起來只是個程序規定,但它藏著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事:罰單寄到你手上,你不繳,第一步不是法院強制執行,是進入「行政執行」(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執行分署接手,會扣薪水、扣存款、查封動產)。只有當行政執行也無效,才會移送到法院。也就是說,從你收到罰單那一刻起,你面對的不是一個「等對方告我」的局面,是一個「政府會自己動手收錢」的局面。這跟一般民事債務的邏輯完全相反。很多違建戶以為「不繳就拖著」,結果存款被扣才驚醒,那時候連訴願期間都過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罰鍰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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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92 條規定:「本法所定罰鍰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處罰之,並得於行政執行無效時,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9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