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93 條(違法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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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93 條規定,停工建築物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Q · 工地被勒令停工後偷偷復工會怎樣?
經制止不從可被強制拆除+負責人扛刑責
依建築法第 93 條,被勒令停工的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且經主管機關制止仍不停止者,主管機關除可強制拆除已施工部分或勒令恢復原狀外,實際違反的負責人還會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重點不在三萬罰金,而在「刑事前科」與「已蓋部分被拆」的雙重代價。
深度解讀
工地被勒令停工那一刻,工程不只是「先暫停」,它變成了一條紅線。你以為偷偷復工只是被多罰一筆錢,最壞回到原狀就好。但這條告訴你:擅自復工、被制止還繼續做,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拆除你已經蓋好的部分,或勒令你恢復原狀,而且負責人本人有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重點不在三萬塊(這金額在建築業真的不算什麼),重點在「刑事前科」這四個字。承包商、建築師、起造人,誰下令繼續施工誰扛刑責。很多工地老闆覺得「先做了再說,被抓到再認罰」,這條法律就是專門打這種僥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立法沿革 2 版
- 非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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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