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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93 條(違法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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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93 條規定,停工建築物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Q · 工地被勒令停工後偷偷復工會怎樣?

經制止不從可被強制拆除+負責人扛刑責

依建築法第 93 條,被勒令停工的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且經主管機關制止仍不停止者,主管機關除可強制拆除已施工部分或勒令恢復原狀外,實際違反的負責人還會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重點不在三萬罰金,而在「刑事前科」與「已蓋部分被拆」的雙重代價。

深度解讀

工地被勒令停工那一刻,工程不只是「先暫停」,它變成了一條紅線。你以為偷偷復工只是被多罰一筆錢,最壞回到原狀就好。但這條告訴你:擅自復工、被制止還繼續做,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拆除你已經蓋好的部分,或勒令你恢復原狀,而且負責人本人有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重點不在三萬塊(這金額在建築業真的不算什麼),重點在「刑事前科」這四個字。承包商、建築師、起造人,誰下令繼續施工誰扛刑責。很多工地老闆覺得「先做了再說,被抓到再認罰」,這條法律就是專門打這種僥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立法沿革 2 版

  • 非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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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93 條規定:「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9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