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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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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93 條
(違法復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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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
非
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
罰金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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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建築許可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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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建築基地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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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建築界限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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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施工管理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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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使用管理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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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拆除管理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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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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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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