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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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理人應委請專業廠商負責昇降設備之維護保養,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般維護保養之作業程序,按月實施並作成紀錄表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人及專業廠商各執一份。
- 2.專業技術人員應查核前條第四項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對於已屆耐用基準之組件,應於保養紀錄表載明處理情形;已更換之組件,應另行填列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領得使用許可證之昇降設備,亦同。
- 3.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應併同維護保養紀錄表,按月檢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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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建築物的管理人應委請專業廠商負責昇降設備的維護保養,並由專業技術人員按月執行維護保養工作,同時填寫並簽章在紀錄表上。該法條的參考資料之一為昇降設備組件的耐用基準參考表,專業技術人員應查核該表格以確認組件是否已達到耐用標準,並在保養紀錄表上記錄處理情況。若已更換組件,則應另行填寫昇降設備組件的耐用基準參考表。最後,該表格應連同維護保養紀錄表一同按月送交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內政部,《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51 - 中華民國內政部,《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修正施行細則條文說明(103.12.31修正):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4.xls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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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