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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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3條共有四項規定,以下對每一項進行釋義。 1. 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這項規定指出,昇降設備在安裝完畢後,必須經過竣工檢查合格,且取得使用許可證,才能夠開始使用。竣工檢查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負責進行。 2. 前項竣工檢查,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核發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使用執照時併同辦理,或委託檢查機構為之。經檢查通過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並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安全檢查頻率註明有效期限。 這項規定說明了竣工檢查的辦理方式。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可以在核發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的使用執照時同時進行竣工檢查,也可以委託檢查機構進行檢查。通過檢查的昇降設備,可以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委託的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並且在許可證上註明有效期限,依照第五條第一項的安全檢查頻率執行。 3. 使用許可證應妥善張貼於出入口處前上方顯眼處所。 這項規定明確指出,使用許可證應該被妥善地張貼於昇降設備的出入口上方的顯眼位置,以便確保有效證明該設備已經獲得合法的使用許可。 4. 申請竣工檢查時,應檢附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 這項規定要求在申請竣工檢查時,必須檢附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這個參考表是用來評估昇降設備組件的耐用性,確保其質量符合標準。 以上解釋來自最新的《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該法規由內政部制定,並於該法規的第3條中有明確描述。
- 非名詞
- 核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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