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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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三、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四、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從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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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我們可以逐條進行釋義: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指包括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的昇降設備。這表示該法規的範疇包含了各種類型的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的人。這表示負責管理建築物的人有責任遵守本法規的要求。 三、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廠商。這表示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的廠商需要擁有相關的專業認證。 四、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的人員。這表示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的人員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並擁有專業資格證書。 五、檢查機構:指被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能接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的機構或團體。這意味著檢查機構需要具備相應的能力和授權,能夠負責執行昇降設備的安全檢查。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從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的人員。這表示從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的人員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資格並獲得相關證書的授權。 根據以上解釋,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條的定義可以幫助我們確定在該法規中所提到的各種相關角色的責任與要求。
- 所有權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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