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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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昇降設備安全檢查頻率,規定如下: 一、昇降送貨機每三年一次。 二、個人住宅用昇降機每三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三、供五樓以下公寓大廈使用之昇降機每二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四、前三款以外之昇降設備每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半年一次。
- 2.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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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昇降設備的安全檢查頻率如下: 1. 昇降送貨機:每三年一次。 2. 個人住宅用昇降機:每三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改為每年一次。 3. 供五樓以下公寓大廈使用之昇降機:每二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改為每年一次。 4. 其他昇降設備:每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改為每半年一次。 根據這條法規,建築物的管理人在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的兩個月內,應該自行或委託專業廠商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的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 參考資料: -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表」。 -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作業程序及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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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