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者,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依第七條規定檢查,並製作安全檢查表。
- 2.昇降設備檢查通過者,安全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
- 3.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應按月彙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針對昇降設備的安全檢查有以下幾點: 1. 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負責受理,應指派檢查員依照第7條的規定進行檢查,並製作安全檢查表。 2. 通過安全檢查的昇降設備,檢查員在簽證后應於5天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 3. 檢查機構應按月彙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將檢查結果備查。 參考資料: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第七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