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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者,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依第七條規定檢查,並製作安全檢查表。
  2. 昇降設備檢查通過者,安全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發使用許可證。
  3. 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應按月彙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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