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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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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者,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依
第七條
規定檢查,並製作安全檢查表。
昇降設備檢查通過者,安全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
核
發使用許可證。
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應按月彙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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