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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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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所轄區域內室內裝修業之業務,必要時並得命其提出與業務有關文件及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4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有權隨時派員檢查所轄區域內的室內裝修業務,如有必要,也可以要求業者提供相關文件和解釋。具體的檢查標準和程序需要參考相關的行政規定和執行細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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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所轄區域內室內裝修業之業務,必要時並得命其提出與業務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