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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所轄區域內室內裝修業之業務,必要時並得命其提出與業務有關文件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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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4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有權隨時派員檢查所轄區域內的室內裝修業務,如有必要,也可以要求業者提供相關文件和解釋。具體的檢查標準和程序需要參考相關的行政規定和執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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