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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所轄區域內室內裝修業之業務,必要時並得命其提出與業務有關文件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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