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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13 條

  1. 1.室內裝修業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內政部存查,於申請復業准後發還之。
  2. 2.室內裝修業歇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內政部並辦理註銷登記;其未送繳者,由內政部逕為廢止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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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室內裝修業停業時,應該將其登記證送交內政部進行存查。在經過復業核准後,內政部會將登記證發還給業主。 2. 室內裝修業歇業時,應該將其登記證送交內政部並辦理註銷登記。如果沒有送交登記證的話,內政部會直接廢止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 參考資料: -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國土資源部, 訂定日期:87年2月26日, 最後修正日期:105年12月6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3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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