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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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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業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內政部存查,於申請復業
核
准後發還之。
室內裝修業歇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內政部並辦理
註銷
登記;其未送繳者,由內政部逕為
廢止
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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