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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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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室內裝修業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內政部存查,於申請復業准後發還之。
  2. 2.室內裝修業歇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內政部並辦理註銷登記;其未送繳者,由內政部逕為廢止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室內裝修業停業時,應該將其登記證送交內政部進行存查。在經過復業核准後,內政部會將登記證發還給業主。 2. 室內裝修業歇業時,應該將其登記證送交內政部並辦理註銷登記。如果沒有送交登記證的話,內政部會直接廢止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 參考資料: -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國土資源部, 訂定日期:87年2月26日, 最後修正日期:105年12月6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36

  • 名詞
  • 註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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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室內裝修業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內政部存查,於申請復業核准後發還之。室內裝修業歇業時,應將其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