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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16 條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建築師證書者。 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於申請日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領有講習結業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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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專業設計技術人員需滿足以下資格之一: 1. 領有建築師證書者。 2. 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於申請日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的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且訓練時數需達二十一小時以上並領有講習結業證書。 根據內政部的相關資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了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的資格要求。其中,第一項提到領有建築師證書的人可擔任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第二項則要求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的人,在申請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的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並且訓練時數需達到二十一小時以上,同時需領有講習結業證書。 這表示想要成為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一方面可以通過取得建築師證書來滿足資格要求。另一方面,如果持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則需要在申請前五年內參加指定機構、團體舉辦的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訓練時數須達到二十一小時以上,並須獲得講習結業證書。 這些要求的目的是確保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提供具質量保證的室內裝修設計服務。 舉例而言,如果一位建築師(擁有建築師證書)想要成為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他/她已經滿足了該條例的第一項資格要求。另一方面,如果一位持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的人想要成為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他/她尚需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的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並通過該訓練並許超過二十一小時,並獲得講習結業證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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