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17 條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 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建築工程管理、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於申請日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領有講習結業證書者。其為領得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技術士證者,應分別增加四十小時及六十小時以上,有關混凝土、金屬工程、疊砌、粉刷、防水隔熱、面材舖貼、玻璃與壓克力按裝、油漆塗裝、水電工程及工程管理等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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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7條,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領有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 2、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建築工程管理、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在申請日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的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訓練,達到二十一小時以上並取得結業證書。對於持有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技術士證的人,還需增加四十小時及六十小時以上的相關訓練課程,包括混凝土、金屬工程、疊砌、粉刷、防水隔熱、面材舖貼、玻璃與壓克力按裝、油漆塗裝、水電工程及工程管理等。 參考資料: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範例:根據內政部所提供的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在執行室內裝修工程時,必須具備相關證書並參加指定的訓練。例如,一位申請者持有建築師證書,並且在申請日前參加了內政部主辦的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訓練,領取了結業證書。另外,該申請者還參加了相關的訓練課程,如混凝土、金屬工程、粉刷等,並取得了這些課程的證書。這樣的話,該申請者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要求,可以被認定為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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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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