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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18 條

  1. 1.專業技術人員向內政部申領登記證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或前二條規定之技術士證及講習結業證書。
  2. 2.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曾參加由內政部舉辦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講習,並測驗合格經檢附講習結業證書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技術士證及講習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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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建筑物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 1. 專業技術人員向内政部申领登记证时,应携带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建筑师、土木、结构工程技师证书;或前两条规定之技术士证及讲习结业证书。 2. 在法规修正和实施前,曾参加由内政部举办的建筑物室内装修设计或施工讲习,并通过考核并携带讲习结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免除提交前一款规定的技术士证及讲习结业证书。 根据此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申领登记证时需要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书。同时,在法规修正和实施前,参加过内政部举办的装修讲习并获得结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免除提交技术士证及讲习结业证书。 参考资料:建筑物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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