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 2.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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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 1. 對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被內政部認定為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時,建築物的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必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在審核合格並領取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的許可文件後,方可進行施工。 2. 對於原本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但希望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本是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但希望變更為其他供公眾使用目的時,需要辦理相應的變更使用執照。在涉及到室內裝修的情況下,室內裝修部分應當與變更使用執照一起辦理。 依據最新的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進行室內裝修的相關程序必須遵守這些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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