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1.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應檢附下列圖說文件: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明檔案資料確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屬實者,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圖替代之。 四、室內裝修圖說。
- 2.前項第三款所稱現況圖為載明裝修樓層現況之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主要構造位置之圖說,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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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需要檢附以下圖說文件: 1. 申請書 2.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3. 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如果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明檔案資料確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屬實,則可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圖替代。 4. 室內裝修圖說。 其中,第三款所指的現況圖需要載明裝修樓層現況之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主要構造位置,且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資料參考:中華民國經濟部住宅及城鄉發展部官方網站建築法令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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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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