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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38 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或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 一、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竣工查驗合格簽章之檢查表或其他書件經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 二、未依審合格圖說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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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了專業技術人員在室內裝修設計施工過程中的違規情節及受到的處分措施。根據這條法規,若專業技術人員有以下情事之一,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處理: 一、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竣工查驗合格簽章之檢查表或其他書件經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 例如,專業技術人員受委託設計一棟建築物的室內裝修,但在抽查中發現其所提供的圖樣、說明書、竣工查驗合格簽章之檢查表或其他書件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就屬於這個情況。 二、未依審核合格圖說施工。 例如,專業技術人員在室內裝修設計施工過程中未按照審核合格的圖說進行施工,就屬於這個情況。 根據該法規,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明以上情事屬實後,應根據情節的輕重報請內政部處理,並可以警告、停止執行職務一段時間或停止換發登記證一段時間作為處分措施。這些處分措施的具體時間範圍可以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來裁定,警告一般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職務一般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停止換發登記證一般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該法規強調了對室內裝修設計施工違規行為的管理與處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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