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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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業申請登記證所檢附之文件不實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撤銷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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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7條,如果申請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所檢附的文件是虛偽的,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該要查明後,報請內政部撤銷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具體的範例資料並未提供,所以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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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