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室內裝修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廢止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 一、登記證供他人從事室內裝修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累計滿三年。 三、受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累計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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