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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36 條

室內裝修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廢止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 一、登記證供他人從事室內裝修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累計滿三年。 三、受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累計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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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了室內裝修業違反規定的情事,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廢止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具體而言,該條規定了三種情況下可以廢止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 一、情事一是指將登記證供他人從事室內裝修業務。這意味著室內裝修業者不得將自己的登記證借給他人使用,或者冒用他人的登記證。 二、情事二是指受到停業處分累計滿三年。室內裝修業者如果被處以停業處分,而且這個處分的期限總和已經達到三年,那麼主管建築機關可以報請內政部廢止他們的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 三、情事三是指受到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累計三次。如果室內裝修業者被處以停止換發登記證的處分,而這個處分的次數總和已經達到三次,那麼主管建築機關可以報請內政部廢止他們的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 參考資料:《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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