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35 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室內裝修業務處分或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 一、變更登記事項時,未依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 二、施工材料與規定不符或未依圖說施工,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業務督導。 四、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竣工查驗合格簽章之檢查表或其他書件經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 五、由非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 六、僱用專業技術人員人數不足,未依規定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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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5條所述,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室內裝修從業者發現下列情事之一後,需確定其屬實,並向內政部報請警告、停止室內裝修業務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分,或停止換發登記證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處分: 1. 變更登記事項時未按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 2. 使用施工材料與規定不符,或未按圖說進行施工,並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且逾期未進行修改。 3.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的業務督導。 4. 受委託設計的圖樣、說明書、竣工查驗合格簽章之檢查表或其他書件經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 5. 非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 6. 僱用的專業技術人員人數不足,未按規定補足。 關於此法條的資料來源,根據法條本身,可以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內政部發布的相關法令、規定,以及相關的抽查檢查表、圖說等書面文件作為參考來源。具體來說,例如可以參考內政部所發布的《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內政部公告的更新內容,以及法令解釋函、法律判例等資料。需要強調的是,這些參考資料需要是最新的版本,以確保準確性和適用性。 參考資料:內政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內政部公告、法令解釋函、法律判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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