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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及查驗業務,應擬訂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備。
  2. 前項作業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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