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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7 條

  1. 1.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及查驗業務,應擬訂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備。
  2. 2.前項作業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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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7 條提到了以下幾點: 1. 審查機構對於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應制定作業事項,並在其中明確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以及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並將該作業事項提交給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備。 2. 上述作業事項的制定規範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來制定。 根據法條的內容,應該由審查機構進行室內裝修的審核和查驗業務,並且必須制定明確的作業事項,將相關內容報送主管建築機關審核核備。審查機構在進行工作時,應該遵守相關的規定和責任,並且按照訂定的規範進行審核和查驗業務。詳細規範的制定和修改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負責。 根據建築法,審查機構對於建築物的審核和查驗業務具有重要的負責和監督作用。中華民國的建築法對於建築物的設計、施工、構造等方面都有相關的法規和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執行旨在確保建築物的安全性、功能性以及符合相關法律和規定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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