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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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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以下簡稱申報人)規定如下: 一、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耐震能力評估,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2. 2.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建築物同屬一使用人使用者,該使用人得代為申報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4條,該條規定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的身份及代理情形。根據該條規定,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的申報人可以是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而耐震能力評估的申報人則只能是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對於公寓大廈,其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可以代為申報公共安全檢查。另外,如果建築物有多個使用人,其中一個使用人也可以代為申報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舉例來說,如果某座公寓大廈的主委或管理負責人想要代為申報該大廈的公共安全檢查,該條規定允許他們代為申報。同樣地,如果某座建築物有多個使用人,其中一個使用人也可以代為申報該建築物的耐震能力評估檢查。這些代理申報的情況符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4條的規定。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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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4 條規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以下簡稱申報人)規定如下: 一、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為建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