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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以下簡稱申報人)規定如下: 一、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耐震能力評估,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2. 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建築物同屬一使用人使用者,該使用人得代為申報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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