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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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如下: 一、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 二、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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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3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的範圍包括以下兩項: 1. 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這個項目是要檢查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和相關設備是否符合安全標準。這可能涉及到煙霧探測器、滅火器、緊急逃生通道等。 2. 耐震能力評估檢查:這個項目是要檢查建築物的耐震能力。它可能涉及到結構設計和建築材料等方面的檢查,以確保建築物能夠在地震發生時保持安全。 舉例來說,如果一棟建築物在檢查中被發現沒有符合標準的防火設施,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可能會被要求進行改善或補辦手續,並在一定期限內完成這項改善。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改善,他們可能會被處以罰款或其他相應的法律制裁措施。同樣地,如果建築物在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中被發現不符合要求,相同的程序和制裁也可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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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