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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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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業機構:指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之技術團體。 二、專業人員:指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並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執業技師。 三、檢查員:指由專業機構指派其所屬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之人員。 四、標準檢查:指就建築物之現況檢查是否符合其建造、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時之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五、評估檢查:指就建築物之現況是否損壞予以檢查,並就損壞現象予以調查、記錄,並評估其損壞程度及判定其改善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2條的定義,以下是每個詞語的解釋: 一、專業機構: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的技術團體,可以受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 二、專業人員:指在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下,可以受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並合法登記開業的建築師或執業技師。 三、檢查員:指由專業機構指派的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的人員。 四、標準檢查:指對建築物的現況進行檢查,以確認是否符合建造、變更使用和室內裝修時的相關法令規定。 五、評估檢查:指對建築物的現況進行檢查,評估損壞程度並判定改善方式。 根據以上的解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2條主要是針對專業機構、專業人員、檢查員以及檢查內容等進行了定義和說明。這些定義和說明有助於確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的專業性和標準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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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業機構:指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得受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