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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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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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1 條是根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制定的。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進行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並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結果。所以根據此法規,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1 條規定了該辦法的依據。
- 建築法法規
- 第七十七條第五項條文
- 建築法 第 7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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