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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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標準檢查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應依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項目表(如附表二)辦理檢查,並將標準檢查簽證結果製成標準檢查報告書。
- 2.前項標準檢查簽證結果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應檢附改善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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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6條,標準檢查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應根據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項目表(如附表二)進行檢查,並提供一份標準檢查報告書。如果標準檢查簽證結果需要提出改善計畫書,則應一同提交改善計畫書。 根據內政部建築署所公布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附表二即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該項目表根據不同場所類型的建築物提供了各種需要檢查的安全項目。例如對於一般辦公室使用場所,應檢查的項目包括防火設施、逃生通道、疏散五縱能力等。這些檢查項目的目的是確保建築物的公共安全,並提供適當的安全措施。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建築署 (2021)。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取自http://cpabm.moi.gov.tw/fileadmin/MOI/CPABM/attach/News/dowln/10712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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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