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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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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層之出入口,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應有一處以上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高度不得低於一點八公尺。 二、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至少應有二個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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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16條,要求避難層的出入口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 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高度不得低於一點八公尺。 2. 若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則至少應該有兩個出入口,且這兩個出入口的方向必須不同。 根據台灣行政院公報第1071號修正,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16條的適用範圍包括二十年以上的住宅及公共建築物以及非住宅外圍結構等,以確保建築物的避難安全。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建築及城市規劃司,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修正條文解說,2019年6月11日。 - 行政院公報,第1071號修正,106年10月17日發理,卷97,第1578-15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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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16 條規定:「避難層之出入口,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應有一處以上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高度不得低於一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