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避難層之出入口,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應有一處以上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高度不得低於一點八公尺。 二、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至少應有二個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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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層之出入口,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應有一處以上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高度不得低於一點八公尺。 二、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至少應有二個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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