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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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層以外樓層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高度不得低於一點八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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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照中華民國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17 條的規定,避難層以外樓層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高度不得低於一點八公尺。這意味著出入口必須符合這些尺寸要求,以確保公共安全。例如,如果一個建築物的樓層樓梯間正面外牆緊鄰車道,而該樓層的出入口寬度只有八十公分,則不符合此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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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