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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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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通樓梯總寬度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供商場使用者,以其直上層以上各層中任何一層之最大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寬六十公分之計算值,並以避難層作分界,分別計其直通樓梯總寬度。 二、供作 A-1 類組使用者,按觀眾席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公分之計算值,且其二分之一寬度之樓梯出口,應設置在戶外出入口之近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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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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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21 條規定:「直通樓梯總寬度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供商場使用者,以其直上層以上各層中任何一層之最大樓地板面積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